質量擔保義務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質量擔保義務是指賣方必須保證其交付的貨物與合同規定的相符。《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 明示擔保義務
明示擔保義務是與默示擔保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是指生產者或銷售者對產品的性能、特性、質量,直接通過語言或行為對產品質量而作出保證或者承諾。明示擔保通過以生產或銷售者證明其產品符合某一標準、某些狀態要求的產品說明、廣告等方式表現出來;也可能通過樣品的形式加以表現。
- 默示擔保義務:
是指依法產生的義務。即不依或不取決於合約,而是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成為合同的一部分的義務。換言之,默示義務不需要當事人的合約,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強制性義務。一般分為兩類:
(1)適銷性默示擔保義務:生產、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該產品生產和銷售的一般目的。即適用於通常購買該產品的目的,在所提供的說明、價格和其他方面滿足合理的期望。適銷性主要依據。有用性(一般正常人能夠按該產品所具有的用途使用,如汽車、廢品汽車和價格。
(2)適用性擔保(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擔保義務):生產者、銷售者針對買方或用戶、消費者需要產品質量達到的特殊要求或特定目的,履行合同所應承擔的義務。即如果生產者或銷售者知道買方購買的特定目的,即產生提供符合特定目的產品的默示擔保義務。
(1)貨物或者產品應適用於同一規格貨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貨物應適用於訂立合同時買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 賣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況說明買方並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能力或這種依賴對賣方來說是不合理的。
(3)貨物的質量應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4)貨物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入容器或包裝,如無此種通用方式,則應按足以保全和保護 貨物的方式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