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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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擔保是擔保人對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履行維修義務的保證。
工程質量擔保可以包含在履約擔保之內,這時履約擔保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複;單獨出具工程質量保函,併在工程完成後以此來替換履約擔保,使工程質量擔保有效期與工程質量保修期相等。
2.擔保期限:由業主與承包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列)第四十條相關規定在合同中共同約定。
3.擔保額度:由業主與承包商在合同中約定,一般不應超過工程合同總造價的5%。
4.特殊規定:工程結算時,若業主未把保修金全部支付給承包商,業主則不能要求承包商提交工程質量保修擔保。
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制度的目標和意義[1]
建立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制度,目標是用市場經濟的辦法規範工程建設中各種行為,形成有效的調控機制和保障體系。用信用保證擔保辦法實現工程建設主體之間的聯繫,形成一種連帶責任鏈;用質量賠償和保證擔保辦法,避免質量責任不到位或到位不夠行為的發生,因此以經濟手段為主的市場保證監督機制引入工程制度,並非僅僅是對風險和損失的補償,由於機制本身所具有特征,包括利益的監督功能、競爭的制約功能等,保證擔保手段聯繫的行為主體在自身利益引導下必然會對工程質量的各方面進行各種有效的監督管理的作用,這就是運用經濟手段抓工程質量的同時,也引入了新的保證監督機制原因所在。
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個監督管理不僅沒有削弱政府管理監督工程質量的基本職能,反而通過管理方式上改革體現了由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由微觀管理轉變為巨集觀管理,由行政管理轉變為社會管理的政府功能強化。為此,用機制的辦法,使重於泰山的質量責任真正落實到位,儘快建立和完善工程保證擔保制度,以市場經濟的手段控制工程質量風險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工程保證擔保體系,就顯得非常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