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房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是保證人為開發商(被保證人)在保修期內按《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以下稱“主合同”)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而向購房人(權益人)提供的擔保。若非因購房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開發商沒有按照上述文件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的,購房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合同義務或賠償損失。
在保證期間,若購房人購買的房屋(包括房屋套內建築面積部分和公共部分)及配套裝置發生質量保修問題,而開發商或有關責任人在房屋保修期內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規定履行保修義務的,購房人有權依據保函和《房屋質量保修保函理賠程式》,在保證期間和保證範圍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對被保證人未按上述約定履行義務給權益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以及權益人為防止或減少房屋及其配套裝置和房屋內的財產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予以賠償。
第一,保證房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的設立,在購房人、保證人與開發商之間建立了三方的責任關係鏈條,有利於促使開發商全面履行保修義務,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設立房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有利於在工程建設中控制工程建設的質量,促使開發商更加嚴謹、負責地進行工程質量管理。
第三,在房屋交付使用後,開發商會認真負責地完善物業管理系統及相關規章制度,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
第四,在開發商不按照約定履行保修義務時,購房人可以不再找開發商,持保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