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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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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貨物原產地規則

  貨物原產地規則從歷史的角度看,“貨物原產地”純粹是一種自然地理意義上的概念,它是指貨物作為商品,在國際貿易國內貿易中的產生地、生產地、製造地或加工地,其作用在於向銷售商和消費者表明商品的品質、特性、價值等,便於消費者挑選滿意的商品。這種“貨物原產地”類似於商品的商標。隨著生產的社會化和國際化,跨國公司逐漸滲透到世界各個角落,國際貿易不斷發展,國際投資活動方興未艾,今天的“貨物原產地”不僅表明某種商品的質量,而且涵蓋了更為廣泛的內容;它可以促進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發展,但更經常地,它還可能成為一種有效的貿易保護手段。

貨物原產地規則的作用

  現代意義上的“貨物原產地規則”是指國家根據法令或國際協定所確定的原則制定並實施的、以確定生產或製造貨物的國家或地區的具體規定。關於原產地規則的概念和內容,其中特別是有關非完全原產產品的原產地標準的確定問題,國際社會曾付出巨大的努力,試圖將其統一起來,但至今收效不大。在這一過程中,設在布魯塞爾的“海關合作理事會”曾作出了巨大貢獻。而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對原產地規則問題則進行了全面、仔細的審議,並最終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原產地規則協議》

  中國於1992年2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該規則規定了中國出口貨物原產地工作的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出口貨物獲取中國原產地證明的標準,以及違反原產地規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隨後中國相繼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實施辦法》、《含有進口成份出口貨物原產地主要製造加工工序清單》和《出口貨物原產地簽發機構名單》等法規,使中國的原產地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和法制化。各國乃至國際社會對貨物原產地問題如此重視,不僅在於其可以促進本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而且還在於其可能會阻礙他國對外經濟貿易的順利進行。關貿總協定的一些關鍵性條款(如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反傾銷反補貼以及有關保障條款等)都涉及貨物原產地這個因素。

  總之,貨物原產地規則是國家實施國別關稅政策、實施數量限制、進行進出口貿易統計及其他經濟貿易限制措施的重要制度。因此,在中國對外開放過程中,如何正確理解和加深研究原產地規則,併在實踐中準確運用原產地規則,已是刻不容緩的問題。

貨物原產地規則與進出口貿易的關係

  在出口貿易中,原產地規則的作用是顯著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原產地規則是出口國享受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主要依據之一。按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1條第1款的規定,最惠國待遇是指任何成員方給予原產於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產品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於或運往所有其他成員方境內的相同產品。而國民待遇則是指一成員方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方領土時,在關於產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章方面以及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應不低於相同的本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上述定義表明,一成員方的產品若要享受另一成員方給予的最惠國待遇或國民待遇,適用於該產品的原產地規則是一條不可缺少的法律紐帶。成員方之間相互給予對方產品以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是關貿總協定的兩條重要原則,它對促進關貿總協定各成員方之間貨物進出口貿易發揮了重要作用,而鑒別某種貨物是否原產於某一成員方的原產地規則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瞭。

  第二,原產地規則是實施普惠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普惠制是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出口的一部分工業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視的關稅減免的一種優惠制度。實施普惠制的目的在於通過鼓勵發達國家中的進口商從發展中國家多進口可以享受關稅優惠待遇的商品,從而起到擴大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的商品出口,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提高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率的作用。普惠制是國際法賦予發達國家的義務,但具體的普惠制實施方案卻由各發達的給惠國自己確定,世界上27個給惠國分別執行16種普惠制方案,不過,這麼多種普惠制方案卻存在一些共性,其基本內容包括給惠產品範圍、關稅削減幅度、保護措施、原產地規則、受惠國家和地區等,其中原產地規則是普惠制方案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受惠產品的原產地標準直接運輸規則和有關證明文件,目的是確保發展中國家成為普惠制的真正受益者。因此,原產地規則在普惠制中的作用相當重要:對受惠國而言,受惠國應當根據給惠國制定的原產地規則的要求,提供正確的原產地證書,加速產品的工業化和國產化,儘量採用國產零部件,從而促進國內工業的發展;對給惠國而言,不僅可以通過原產地規則這個中介將受惠產品與受惠國聯繫起來,從而避免非受惠國享受其不應享受的優惠待遇,而且還可以通過原產地規則針對不同的受惠國而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中國尚未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不能以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的身份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不過,中國通過與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簽訂雙邊協定的方式,相互給予對方的產品以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因此,當我方向這些國家或地區出口產品時,必須提供由中國有關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產品才能享受上述待遇。對此,中國出口商既應熟悉中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又要瞭解對方國家的有關規定,知己知彼,用好一般原產地證。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從1979年底開始享受一些發達國家給予的普惠制待遇,至今已有25個發達國家將中國列入普惠制受惠國名單。普惠制對促進中國產品的出口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多年來中國相當一部分出口企業卻沒有很好利用這一制度,實踐中了出現過不少問題。例如,一些出口企業認為商品價格已經確定,因而外國進口商要其出具普惠制原產地證時,積極性不高,往往不願很好配合。又如,一些出口企業在向一些給惠國出口產品時,忽視了進口商可以減免進口關稅的優惠,因而出口商品的價格定得過低,結果,出口企業不僅不能在產品定價時享受到這種優惠,而且低價出口還易遭致進口國的反傾銷訴訟。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較複雜,但筆者認為這主要與中國政府部門的宣傳不力、出口企業不明瞭普惠制的意義,以及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工作跟不上有密切關係。因此,瞭解進口國的原產地規則,尤其是其原產地標準部分,出口成交前積極主動申領普惠制產地證書格式,是出口企業的一項重要工作。隨著相當一部分發達國家在實施普惠制過程中採取一系列的保護措施,尤其是它們規定的“畢業制度”,這表明普惠制並不是一項永久性的國際貿易優惠關稅制度。所以,中國出口企業應趕在“產品畢業”或“國家畢業”之前,充分利用這項制度,創造更多的出口創匯機會。

  在進口貿易中,原產地規則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其可以成為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手段。隨著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結束,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承諾在未來幾年間逐步減少各種貿易壁壘(主要是非關稅壁壘),在此種情形下,原產地規則的上述“作用”將會更加明顯,儘管這種“作用”也是關貿總協定所限制和反對的。具體地,這種“作用”表現為下列兩個方面:

  第一、原產地規則是確定進口產品享受相應關稅優惠、許可或配額待遇的重要依據。

  各進口國通常根據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和本國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原產地規則,對原產於不同的國家的產品的進口分別給予不同的關稅、許可或配額待遇。中國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只能享受最惠國關稅稅率,而其他一些發展中國家向美輸出其原產產品時,卻能享受到較最惠國關稅稅率更低的普惠制關稅稅率。又如,有時原產於一國的產品出口至另一國時需要辦理進口許可或申請配額,而原產於第三國的產品出口至該國時卻無須履行這些手續。因此,進口國運用原產地規則可以有針對性地對不同國家的不同產品實行不同的關稅、許可或配額限制。

  第二、原產地規則是進口國實施反傾銷反補貼和其他保障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貿總協定允許各成員方在遵守關貿總協定基本原則的同時,可以實施各種保障措施,如各進口成員方可以採取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以保障進口方利益不受損害。而要採取這些措施,首先就必須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因此,原產地規則與上述措施緊密結合,能夠起到保護進口方利益的作用。

  中國在這方面值得註意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一方面,中國至今尚未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可以不受世界貿易組織的約束而採取較高關稅或其他貿易壁壘措施,以保護本國民族工業的發展。但是,這種狀況將會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大大減弱。屆時,中國的一些民族工業將面臨來自國外的巨大競爭壓力。因此,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進口產品實行不同的關稅、配額或許可是勢在必行,這就需要確定這些進口產品的原產地;同時,較低關稅稅率的實施將使國外產品可能以較低價格進入中國,因而可能構成對中國的產品傾銷或補貼,而要對這種國外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不僅需要制定相應的反傾銷法和反補貼法,而且首先必須確定這些產品的原產地。至今中國尚無進口貨物原產地規則,認為加快制定該規則,應成為中國立法部門的大事之一。另一方面,隨著中國出口貿易的逐年增長,很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相當數量的發展中國家)針對中國的出口產品提起反傾銷訴訟,中國很多傳統出口產品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使中國的出口貿易遭受極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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