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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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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货物原产地规则

  货物原产地规则从历史的角度看,“货物原产地”纯粹是一种自然地理意义上的概念,它是指货物作为商品,在国际贸易国内贸易中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其作用在于向销售商和消费者表明商品的品质、特性、价值等,便于消费者挑选满意的商品。这种“货物原产地”类似于商品的商标。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国际化,跨国公司逐渐渗透到世界各个角落,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方兴未艾,今天的“货物原产地”不仅表明某种商品的质量,而且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它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但更经常地,它还可能成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

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现代意义上的“货物原产地规则”是指国家根据法令或国际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和内容,其中特别是有关非完全原产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的确定问题,国际社会曾付出巨大的努力,试图将其统一起来,但至今收效不大。在这一过程中,设在布鲁塞尔的“海关合作理事会”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原产地规则问题则进行了全面、仔细的审议,并最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原产地规则协议》

  中国于1992年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该规则规定了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出口货物获取中国原产地证明的标准,以及违反原产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随后中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和《出口货物原产地签发机构名单》等法规,使中国的原产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对货物原产地问题如此重视,不仅在于其可以促进本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而且还在于其可能会阻碍他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关贸总协定的一些关键性条款(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有关保障条款等)都涉及货物原产地这个因素。

  总之,货物原产地规则是国家实施国别关税政策、实施数量限制、进行进出口贸易统计及其他经济贸易限制措施的重要制度。因此,在中国对外开放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加深研究原产地规则,并在实践中准确运用原产地规则,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货物原产地规则与进出口贸易的关系

  在出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是显著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出口国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成员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境内的相同产品。而国民待遇则是指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以及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上述定义表明,一成员方的产品若要享受另一成员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适用于该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一条不可缺少的法律纽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产品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两条重要原则,它对促进关贸总协定各成员方之间货物进出口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鉴别某种货物是否原产于某一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实施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一部分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减免的一种优惠制度。实施普惠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鼓励发达国家中的进口商从发展中国家多进口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商品,从而起到扩大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商品出口,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的作用。普惠制是国际法赋予发达国家的义务,但具体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却由各发达的给惠国自己确定,世界上27个给惠国分别执行16种普惠制方案,不过,这么多种普惠制方案却存在一些共性,其基本内容包括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和地区等,其中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受惠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有关证明文件,目的是确保发展中国家成为普惠制的真正受益者。因此,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中的作用相当重要:对受惠国而言,受惠国应当根据给惠国制定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提供正确的原产地证书,加速产品的工业化和国产化,尽量采用国产零部件,从而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对给惠国而言,不仅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这个中介将受惠产品与受惠国联系起来,从而避免非受惠国享受其不应享受的优惠待遇,而且还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的受惠国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中国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不能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身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过,中国通过与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给予对方的产品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因此,当我方向这些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时,必须提供由中国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产品才能享受上述待遇。对此,中国出口商既应熟悉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又要了解对方国家的有关规定,知己知彼,用好一般原产地证。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1979年底开始享受一些发达国家给予的普惠制待遇,至今已有25个发达国家将中国列入普惠制受惠国名单。普惠制对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多年来中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却没有很好利用这一制度,实践中了出现过不少问题。例如,一些出口企业认为商品价格已经确定,因而外国进口商要其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时,积极性不高,往往不愿很好配合。又如,一些出口企业在向一些给惠国出口产品时,忽视了进口商可以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因而出口商品的价格定得过低,结果,出口企业不仅不能在产品定价时享受到这种优惠,而且低价出口还易遭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较复杂,但笔者认为这主要与中国政府部门的宣传不力、出口企业不明了普惠制的意义,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跟不上有密切关系。因此,了解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尤其是其原产地标准部分,出口成交前积极主动申领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是出口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在实施普惠制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尤其是它们规定的“毕业制度”,这表明普惠制并不是一项永久性的国际贸易优惠关税制度。所以,中国出口企业应赶在“产品毕业”或“国家毕业”之前,充分利用这项制度,创造更多的出口创汇机会。

  在进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可以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手段。随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束,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承诺在未来几年间逐步减少各种贸易壁垒(主要是非关税壁垒),在此种情形下,原产地规则的上述“作用”将会更加明显,尽管这种“作用”也是关贸总协定所限制和反对的。具体地,这种“作用”表现为下列两个方面: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产品享受相应关税优惠、许可或配额待遇的重要依据。

  各进口国通常根据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本国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对原产于不同的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分别给予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待遇。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只能享受最惠国关税税率,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向美输出其原产产品时,却能享受到较最惠国关税税率更低的普惠制关税税率。又如,有时原产于一国的产品出口至另一国时需要办理进口许可或申请配额,而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出口至该国时却无须履行这些手续。因此,进口国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限制。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进口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其他保障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贸总协定允许各成员方在遵守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同时,可以实施各种保障措施,如各进口成员方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以保障进口方利益不受损害。而要采取这些措施,首先就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因此,原产地规则与上述措施紧密结合,能够起到保护进口方利益的作用。

  中国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中国至今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不受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而采取较高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措施,以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但是,这种状况将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大大减弱。届时,中国的一些民族工业将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竞争压力。因此,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配额或许可是势在必行,这就需要确定这些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同时,较低关税税率的实施将使国外产品可能以较低价格进入中国,因而可能构成对中国的产品倾销或补贴,而要对这种国外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不仅需要制定相应的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而且首先必须确定这些产品的原产地。至今中国尚无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认为加快制定该规则,应成为中国立法部门的大事之一。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逐年增长,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中国很多传统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中国的出口贸易遭受极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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