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決策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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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國長期以來形成了一套傳統的財務會計管理模式,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均由國家財務制度規定,會計制度只是按照財務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處理。雖然1993年進行了財務會計制度改革,但是,當時的行業會計制度並沒有完全解決會計的確認、計量問題,仍然只規定會計記錄和報告,這種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規範簿記的內容。
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計劃經濟下國家實行統收統支,成本開支範圍由國家規定,利潤全部上交國家,虧損由國家彌補。企業完成國家計劃是主要的,很少擁有財務決策自主權,也就談不上會計的確認、計量,會計的主要任務是記錄和報告。市場經濟發展至今,企業實行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特別是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之後,重大問題由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會計的內容也隨之發生了重大變化,客觀上要求恢復其本來面目。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是要使企業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賦予企業充分的財務決策自主權。
1.籌資自主權。
籌資是企業經營理財活動的前提,因而企業能否有效地取得在數量、質量和結構方面都適宜的資金。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首要基礎; 同時企業能否依據財務目標、預期資本結構及投資規劃,有機地控制籌資來源的配置組合,必然對企業目標規劃預期的順利達成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另外,籌資行為的能動作用,還表現為可依據國家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轉換政策、目標導向及企業某種戰略意圖而相對調整資金資源的供應方向、規模與結構,從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並實施企業的發展戰略。值得指出的是,以上籌資功能效應的發揮及預期目的的達成,必須基於企業籌資自主權的充分性前提。
2.投資自主權。
在籌資自主權有效確定的前提下,能否同時賦予企業相應的投資自主權。即依據市場供求關係自主選擇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投資時間及方式等等,是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內容,同時也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賦予企業投資自主權,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必然所在。不過,企業取得了充分的投資自主權,能否切實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便完全取決於企業經營觀念的更新與市場取向行為素質的提高。
3.利益分配自主權。
在企業自主權中,最為核心的內容就是利益分配自主權。利潤是企業內在動力的源泉基礎,企業的內在動力機制是利潤衝動與風險約束的有機統一體,是市場經濟規律決定的必然產物。然而,單純的利益衝動不可能塑造出企業有效的內在動力機制,形成企業內在動力機制的關鍵在於稅後利潤的適度性。而這一宗旨的達成又取決於兩個制約條件:其一,規範的稅收制度,尤其是稅種的合理設置與稅率水平的適度確定。其二。適度稅後利潤對企業內在動力機制的塑造及稅種稅率變動對企業市場行為的制約導向的有效性,必須以企業具有稅後利潤分配主體資格為依托。可見,想要通過適度的稅後利潤造就出企業真正的內在動力機制,首要的途徑就是確立稅後利潤分配主體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