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利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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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利證券化是特定的財產關係格式化、書面化的一種過程。它是社會信用發達的一種標誌和結果,是投資者投資財產符號化的一種社會現象。
財產權利證券化的作用[1]
財產權利證券化對特定財產關係的確立和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
- 一是使抽象的法律關係具體化。
由於證券的權利設定或者證明作用以及證券與其代表的權利的密切聯繫,將法律確認的具有財產權利內容的社會關係的抽象形態,具體化為證券形態,便於人們認識和理解該財產關係的法律要求。例如,通過股票的占有,可以明確持票人的股權關係,從而瞭解持粟人持有股票而享有的股東權的內容。
- 二是使複雜的法律關係簡單化。
作為一種財產關係,其形成具有一定的過程。一般而言,證券上的權利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取決於權利主體的意思表示。通過證券形式,可以使權利產生過程簡易化。例如,國庫券反映的是國家與認購人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面對眾多的認購人,由國家通過個別訂立借款合同取得發行國庫券所需要獲得的款項是不現實的,但通過國庫券發行,只需認購人按統一標準繳納認購款項並領取國庫券即可完成借貸行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從而將複雜的合同訂立過程簡化為國庫券買賣活動。對於大規模的投資活動,發行證券是保障投資目的實現的基本法律機制。這種簡單化過程不僅節約了合同訂立成本,更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投資機會,使特定的財產關係能夠廣泛而迅速地形成。
- 三是使固定的法律關係流動化。
一旦法律關係形成,其變更和終止應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由於證券自身具有流通性,使得其反映的財產權始終處於流動狀態,即通過證券轉讓,實現證券上的財產權轉讓的法律效果。在證券轉讓過程中,已不需要與證券發行人協商,僅由證券持有人自行決定是否轉讓,從而增強了特定的財產關係的流動性。例如,股票反映的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投資關係,但股票持有人可以自由地向他人轉讓其投資額,其基本方式就是向他人轉讓股票,從而將本人的投資權轉讓給他人。在股票轉讓過程中,股東既不需要與公司協商,也不需要與公司的其他股東協商。
- 四是使特定的財產關係信用化。
任何財產關係的形成都有其信用基礎,即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形成一定的財產關係,具有個別信用特征。由於證券使財產關係符號化,為了保障該符號的物質內容的真實性,在保持信用個別化的基礎上(如國庫券的兌付、股票持有人股息和紅利的提取等),突出強調了信用社會化,證券發行人應對社會公眾承諾其合法擁有證券後的義務履行。為此,國家對證券發行人的發行信用予以嚴格的法律要求,如強化其資信狀況、經營信用等。同時,對降低證券信用的行為予以嚴厲製裁,促進證券信用的良好狀態。
財產權利證券化的法律意義[2]
財產權利證券化的法律意義在於法律規定對證券之債在許多方面有特殊要求。主要表現在:
(1)證券券面所記載的債權與證券本身不可分離,只有證券持有人才可以主張權利;
(2)法律規定證券上指定了債權人的債權轉讓必須採用背書轉讓形式,而證券上沒有指定債權人(不特定債權人)的債權轉讓就不需要採用背書形式,僅僅只要求交付證券便可實現轉讓;
(3)證券設定的債務人承擔單方面的無條件的履行義務的行為。債務人只對證券持有人履行義務,而不追究證券來源的合法性。如委托銀行見到支票就要支付款項,而不追究該支票用於購買物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4)有價證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可用於抵押。如我國發的國庫券條例規定:國庫券可在銀行抵押貸款。
首先,證券是財產權利的最直觀的外在表現形式,是方便當事人交易的一種便捷的工具。所有權可以通過對所有物的支配而表現,但債權、知識產權、股權等權利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權利本身無法表現於外,不利於人們進行交易和轉讓。但當證券出現後,財產權利有了表現的外觀,權利的性質和範圍藉助於紙張這種載體而流通,使信用制度的發展有了穩定的基礎。
其次,財產權的證券化有助於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分離。英國學者曾指出,有價證券最初是作為貨物的憑證,這種文書的轉讓也就是其代表的貨物的轉讓,即是實物的抽象化,然後是將這種抽象實物化,也就是將書寫或印製的紙張等同於貨物本身。
因此,倉單或提單的交付被視為實物的交付。既是實物抽象化和抽象實物化的過程中,財產的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發生了分離,人們可以根據其需要對物的兩種價值予以分別利用。一方面,人們可以在倉單、提單上設定擔保來利用物的交換價值,同時人們仍然可以對倉庫中的物或運輸中的物予以支配來利用物的使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