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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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证券化是特定的财产关系格式化、书面化的一种过程。它是社会信用发达的一种标志和结果,是投资者投资财产符号化的一种社会现象。
财产权利证券化的作用[1]
财产权利证券化对特定财产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 一是使抽象的法律关系具体化。
由于证券的权利设定或者证明作用以及证券与其代表的权利的密切联系,将法律确认的具有财产权利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抽象形态,具体化为证券形态,便于人们认识和理解该财产关系的法律要求。例如,通过股票的占有,可以明确持票人的股权关系,从而了解持粟人持有股票而享有的股东权的内容。
- 二是使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
作为一种财产关系,其形成具有一定的过程。一般而言,证券上的权利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意思表示。通过证券形式,可以使权利产生过程简易化。例如,国库券反映的是国家与认购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面对众多的认购人,由国家通过个别订立借款合同取得发行国库券所需要获得的款项是不现实的,但通过国库券发行,只需认购人按统一标准缴纳认购款项并领取国库券即可完成借贷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将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简化为国库券买卖活动。对于大规模的投资活动,发行证券是保障投资目的实现的基本法律机制。这种简单化过程不仅节约了合同订立成本,更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使特定的财产关系能够广泛而迅速地形成。
- 三是使固定的法律关系流动化。
一旦法律关系形成,其变更和终止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于证券自身具有流通性,使得其反映的财产权始终处于流动状态,即通过证券转让,实现证券上的财产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在证券转让过程中,已不需要与证券发行人协商,仅由证券持有人自行决定是否转让,从而增强了特定的财产关系的流动性。例如,股票反映的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投资关系,但股票持有人可以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其投资额,其基本方式就是向他人转让股票,从而将本人的投资权转让给他人。在股票转让过程中,股东既不需要与公司协商,也不需要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协商。
- 四是使特定的财产关系信用化。
任何财产关系的形成都有其信用基础,即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形成一定的财产关系,具有个别信用特征。由于证券使财产关系符号化,为了保障该符号的物质内容的真实性,在保持信用个别化的基础上(如国库券的兑付、股票持有人股息和红利的提取等),突出强调了信用社会化,证券发行人应对社会公众承诺其合法拥有证券后的义务履行。为此,国家对证券发行人的发行信用予以严格的法律要求,如强化其资信状况、经营信用等。同时,对降低证券信用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促进证券信用的良好状态。
财产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意义[2]
财产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规定对证券之债在许多方面有特殊要求。主要表现在:
(1)证券券面所记载的债权与证券本身不可分离,只有证券持有人才可以主张权利;
(2)法律规定证券上指定了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必须采用背书转让形式,而证券上没有指定债权人(不特定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就不需要采用背书形式,仅仅只要求交付证券便可实现转让;
(3)证券设定的债务人承担单方面的无条件的履行义务的行为。债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而不追究证券来源的合法性。如委托银行见到支票就要支付款项,而不追究该支票用于购买物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4)有价证券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可用于抵押。如我国发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可在银行抵押贷款。
首先,证券是财产权利的最直观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方便当事人交易的一种便捷的工具。所有权可以通过对所有物的支配而表现,但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权利本身无法表现于外,不利于人们进行交易和转让。但当证券出现后,财产权利有了表现的外观,权利的性质和范围借助于纸张这种载体而流通,使信用制度的发展有了稳定的基础。
其次,财产权的证券化有助于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分离。英国学者曾指出,有价证券最初是作为货物的凭证,这种文书的转让也就是其代表的货物的转让,即是实物的抽象化,然后是将这种抽象实物化,也就是将书写或印制的纸张等同于货物本身。
因此,仓单或提单的交付被视为实物的交付。既是实物抽象化和抽象实物化的过程中,财产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发生了分离,人们可以根据其需要对物的两种价值予以分别利用。一方面,人们可以在仓单、提单上设定担保来利用物的交换价值,同时人们仍然可以对仓库中的物或运输中的物予以支配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