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懸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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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懸賞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為了實現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公開發佈懸賞信息徵集知情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併在據此取得執行效果後向財產線索提供人支付獎勵或者酬金的行為。
財產線索懸賞的全稱,是執行案件財產線索懸賞,又稱財產懸賞、懸賞執行。
財產線索懸賞,是指在民事訴訟結束、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因法院無法查找到債務人財產而當事人又不能提供債務人財產信息,債權人通過公開向社會發佈債務人信息鼓勵知情人提供債務人財產線索,並承諾對知情人予以獎勵的行為。取得債務人財產線索信息後,該信息將用於人民法院繼續強制執行,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由於公務懸賞普遍存在的數量少、審批程式嚴格、集中於傳統媒體等特征,較難滿足大量的執行困難案件的實際需求,各界人士也一直在努力嘗試和摸索民間懸賞。社會誠信體系的不斷完善,懸賞執行的特點也將發生變化。懸賞執行其指向主要是登記式財產,如銀行賬戶、土地房產、證券、股權等。可以預見的是,將來對個人和單位的各項財產信息將更加便利於司法查詢,登記式財產的懸賞需求會逐漸減少,但對於非登記式財產如協議持有財產、信托、債權、索賠權等,懸賞執行的需求仍將長期存在。
目前的財產線索懸賞,分為公務懸賞和民間懸賞。財產線索懸賞中的公務懸賞,是指人民法院在徵得債權人同意後,以人民法院作為懸賞發佈人,公開向社會徵集債務人財產線索,併在知情人提供線索成功執行回款項後,由債權人向知情人發放獎勵。
- 民間懸賞,是指債權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向社會公開債務人信息,承諾對知情人進行獎勵,併在知情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法院執行收回款項後依約發放獎勵(賞金)的行為。
- 公務懸賞和民間懸賞都一樣受法律保護。由於種種原因,目前公務懸賞數量極少,當事人爭取法院發佈公務懸賞的難度也較大。
- 1、公務懸賞法律依據:
針對民事訴訟案件中“執行難”的痼疾,中共中央政法委於2005年在《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中指出要“建立執行財產線索的舉報懸賞制度,以動員社會力量及時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製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幹意見》的通知,規定“建立財產舉報機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佈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 2、民間懸賞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通過民間平臺或自行發佈懸賞信息進行財產線索懸賞屬於民間懸賞行為,構成民間懸賞合同,當事各方利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