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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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悬赏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
财产线索悬赏的全称,是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悬赏,又称财产悬赏、悬赏执行。
财产线索悬赏,是指在民事诉讼结束、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法院无法查找到债务人财产而当事人又不能提供债务人财产信息,债权人通过公开向社会发布债务人信息鼓励知情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并承诺对知情人予以奖励的行为。取得债务人财产线索信息后,该信息将用于人民法院继续强制执行,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公务悬赏普遍存在的数量少、审批程序严格、集中于传统媒体等特征,较难满足大量的执行困难案件的实际需求,各界人士也一直在努力尝试和摸索民间悬赏。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悬赏执行的特点也将发生变化。悬赏执行其指向主要是登记式财产,如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证券、股权等。可以预见的是,将来对个人和单位的各项财产信息将更加便利于司法查询,登记式财产的悬赏需求会逐渐减少,但对于非登记式财产如协议持有财产、信托、债权、索赔权等,悬赏执行的需求仍将长期存在。
目前的财产线索悬赏,分为公务悬赏和民间悬赏。财产线索悬赏中的公务悬赏,是指人民法院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以人民法院作为悬赏发布人,公开向社会征集债务人财产线索,并在知情人提供线索成功执行回款项后,由债权人向知情人发放奖励。
- 民间悬赏,是指债权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向社会公开债务人信息,承诺对知情人进行奖励,并在知情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法院执行收回款项后依约发放奖励(赏金)的行为。
- 公务悬赏和民间悬赏都一样受法律保护。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公务悬赏数量极少,当事人争取法院发布公务悬赏的难度也较大。
- 1、公务悬赏法律依据:
针对民事诉讼案件中“执行难”的痼疾,中共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要“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 2、民间悬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通过民间平台或自行发布悬赏信息进行财产线索悬赏属于民间悬赏行为,构成民间悬赏合同,当事各方利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