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檢修計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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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檢修計劃管理制度(Planning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 Of Plant Maint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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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檢修計劃管理制度是根據設備規定的運行時間、技術狀況、檢查和監測數據、零件失效規律、在生產過程中所處地位及其複雜程度等,採取與實際需要相適應的修理類別並綜合考慮生產、技術、物質、勞動力與費用等各方面的條件,來安排檢修日期和確定檢修時間,以消除設備技術狀況劣化的管理規定。
生產設備檢修計劃管理制度範例[1]
現舉某廠生產設備檢修計劃管理制度範例,用以說明生產設備檢修計劃管理制度中的計劃、手續、實施等相關條文中的具體內容。
(一)計劃
第一條 生產部在生產工作實施之前必須落實實現季度計劃所必要的設備計劃。
第二條 生產部在生產工作實施之前必須落實為生產新產品所必要的設備計劃。
第三條 生產部在生產工作實施之前必須落實為降低成本、提高作業效率、改進標準所必要的設備事項。
第四條 生產部在生產工作實施之前必須落實為改善作業環境所必要的設備事項。
第五條 生產部在生產工作實施之前必須落實與建築物、設備機器、運輸工具、動力、能源、供水系統的修理和改善有關的設備事項。
第六條 生產部在生產工作實施之前必須落實收集為改善生產效率所必要的機器設備的有關情報。
(二)手續
第七條 關於為季度計劃及新產品計劃所必要的設備事項,由技術負責部門和生產負責部門一起,就製造方式、製造能力概況、具體的方法,向製造部門提出自己的意見。
第八條 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改進技術需要而進行的機器設備的添置、更新,應充分考慮到由此對生產方式、產品質量、原材料規格所帶來的影響,以及對成本及有關事項帶來的影響。技術和生產製造部門的負責人員要把這些影響彙總起來,向生產總監提出意見。
第九條 關於第七、八條所涉及的問題,承擔製造任務的負責人以及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要把各自所管事項的計劃方案遞交給製造處。此外,對於可能涉及的動力、供水能力等問題以及與製造能力相關的事項,應向生產總監提出。
第十條 如果隨著製造方式的老化以及機器設備、廠房設施變化而有不能繼續使用或需要廢棄的東西,現場部門要按十一至十四條的規定向總部生產處報告。
第十一條 機器
①如可以轉作他用,則不必報告。
②三個月以上不能轉作他用時,要把下列事項報總部生產處:機器名稱、規格以及材質;使用工程名稱;未完的折舊金額。
第十二條 設施
①由於製造方式變化以及設備改造而使原有設備可以撤出時,要上報總部生產處。
②在老化、損壞已經無法再修理的情況下,要向總部報告下列事項:機器的名稱、規格及材質;使用工程的名稱;未完的折舊金額;預計凈殘值。
第十三條 工期估計
要預估設備到貨的時間和該工程施工進度是否能夠銜接,如延期到貨,則要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四條 支付預定
(三)實施
第十五條 必要的預算估計
①外購部件或外加工部件,要收集三家以上供應商的貨物價格及貨物質量情況,最終向在價格、加工質量等方面與最值得信賴的公司訂貨。
②在決定外購設備改由自己加工生產時,要根據必要的預算來決定設備加工製造計劃。
第十六條 會計處理
如果所企劃的設備製造方案受到成本影響,必須作適當的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 經費如何處理及方案是否上報的決定,以設備製造預算手續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總部生產部門要對上報的方案是否與前述諸條件相符進行確認,然後再向主管的生產部長上報。
第十九條 實施的責任由生產總監來承擔。
第二十條 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原定方案的處理
①如果變更範圍不需要新的預算,不影響計劃作用的發揮,則可由生產總監負責進行處理,處理情況向總部生產處報告。
②如果變更需要採取新的預算措施,並且影響原計劃作用的發揮,則要把變更計劃的理由、必要的預算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列出來,提交變更計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生預定設備進貨期、施工竣工期和支付預定變更,要向總部生產處報告。
第二十二條 如果工期較長或者遇到複雜的情況,應當在實施過程中,選擇時機,進行期中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在計劃結束時,應就實施後的效果以及對與計劃比較的判斷,寫成報告書,向生產部長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於不能使用或沒有必要使用的機器、設施,有關的生產總監要把處理意見向總部生產部長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生產部。
- ↑ 趙濤主編.第七章 設備管理 生產工作制度規範與流程設計.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