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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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應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①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
②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用;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③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⑤兼營的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包括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銷售額。
⑥下列項目不包括在應稅銷售額內:
A、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C、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納稅人對外銷售其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其銷售額為依據計算納稅。這裡的銷售額包括向購貨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採取價稅合併形式收取貨款的,在計算消費稅額時,應換算成不含增值稅額之後再行計算,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這裡所說的價外費用與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相同。
對於應稅銷售額的確認還有一些特殊規定: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合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現金,此項押金不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納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②有些應稅消費品可以按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後的餘額作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所謂“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例如,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煙;外購已稅白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外購已稅護膚擴發品生產的護膚護髮品;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等。這項規定,體現了消費稅稅不重徵的原則,避免了就流轉額全額徵稅而出現的重覆徵稅現象,是對傳統流轉稅的一種改進。
③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金額繳納消費稅。
④納稅人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低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另外,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果是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牌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銷售額是會計上的用語,一般是指主營業務收入;而應稅銷售額是稅務上的用語,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交納稅金的銷售收入。兩者在通常情況下是一致的,但特定情況下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其原因在於,為避免偷逃稅收情況的發生,稅法對某些非銷售行為規定為視同銷售,征收相關稅收所致。
比如,某公司當月銷售商品10萬件,每件不含稅售價50元,另外,將本公司商品1000件發放給公司員工作為福利。這樣,在會計報表上,主營業務收入(銷售額)為100000*500=5000000元,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用於職工福利的商品視同銷售,則應稅銷售額=5000000+1000*50=5050000元,如果該商品的增值稅率為17%,且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的話,則當月的銷項稅額為5050000*17%=858500元。
應稅銷售額是指已扣除稅外的收入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