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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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責任是由外驅動力導向和顯性約束力構成,表示的是當個體行為滿足社會(組織)期望,結果具有共性和一致性,對類似這種行為評價的總和,即為角色責任,其典型特征是不違反社會(組織)規則為原則、行為與結果之間共性和一致性、易評價和監管。
由於人在現實社會中往往會同時扮演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色就會產生相應的責任。比如,一個人在社會上是公民的角色,那麼就要承擔作為公民遵紀守法的責任;在家,對於小孩是父親的角色,就需要承擔撫養小孩成長的責任;在公司,對於下屬是部門經理和領導的角色,就要承擔部門崗位相應的責任。這些責任範疇的構成是基於角色穩定和共性的基礎之上,不會因為角色中的行為人不同而發生變化,所以統稱為角色責任。
傳統的責任對責任沒有進行概念和層次的區分,常常採用“責任心、責任感”來表達,由於責任心和責任感兩個辭彙很籠統和模糊,是一種感性的評價,無法進行理性的量化,因此很難進行有效的管理。
每一個人在社會上都有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色具有很多需要符合社會關係的顯性約束的外驅動行動特征。比如,作為一個公民就有很多的社會行動要遵守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作為一個學生就有很多的社會行動遵守學校的制度規則,作為企業員工也有很多的社會行動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公民、學生與企業員工都是以角色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說,任何角色都存在一種特定的責任形態,判斷這種責任需要滿足外驅動力行動與顯性約束力兩個條件。比如,司機開車需要遵守交通規則,這種駕駛行為是基於責任主客體的對象系統為前提條件的外驅動力行動類型,交通規則就是對司機具有顯性約束力的交通(社會)關係,因此司機駕駛汽車的行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屬於角色責任的範疇,遵守了交通規則的行為就是滿足角色責任的必須做的,違反了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學生考試不得舞弊、喧嘩必須遵守考場制度,不得喧嘩屬於外驅動行為,考場制度屬於顯性約束力,因此在考場學生需要瞭解自己的角色責任;建築工人必須頭戴安全帽遵守安全制度,戴安全帽屬於外驅動行為,安全制度屬於顯性約束力,同樣,在建築工地建築工人需要瞭解自己的角色責任。
任何角色都存在其特定的角色責任,角色責任概念可以幫助我們認知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並通過這個角色特定的外驅動行動與社會關係的顯性約束力條件來分析我們需要承擔的最基本的責任形態。比如工廠管理者有了角色責任概念後,就可以對不同的崗位角色制定崗位職責管理與崗位制度規則管理;學校有了角色責任概念後,就可以對教師與學生制定相應的職責與制度規則管理措施。
為了對角色責任最直觀的理解,我們根據角色責任的特征,可以用最通俗的語言來表達:根據制度規則必須做的事,簡稱為“必須做”。角色責任有兩種狀態,一種是滿足責任客體的需要,一種是不滿足責任客體的需要。
角色責任最常見的社會關係顯性約束力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制度規則、企業制度、學校校規。角色責任最常見的外驅動力行動包括:組織規範行為、崗位職責規定的行為、合同契約行為等。因此,可以總結為角色責任體現了人與制度規則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