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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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權力是指監察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擁有的權力。它是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監察機關履行監察職責的需要,用法律形式賦予監察機關在職責範圍內可以行使的指揮權和支配權。
監察權力結構包含下列幾方面:
第一,權力作用的方向和方式。監察權力運行毖然具有某種確定的指向,併在現實過程中形成確定的權力運行軌道,而監察權力的一定作用方式,則對軌道起著充實的作用,使其獲得現實性。
第二,權力作用的層次。監察權力往往需要經過許多中間層次才能達到最終客體。而這些中間瑤次會使權力的強度有所增強或減弱,使權力作用的方向產生偏離,從而使監察權力的運行呈現非常複雜的情況。
第三,權力作用的時間。在監察權力運行中,時間的因素具有極重要的意義。一種監察權力若不能在有效的時間內到達客體,其作用將喪失,這意味著權力的中斷。權力中斷以後,需付出幾倍的力量和代價才能恢復,而且難以恢復到原來的狀態。此外,權力的運行隨著時間的推移會產生磨損和消耗,需要不斷補充能量。
第四,權力作用的結果。監察權力的效虛是以其結果來衡量的,即要看在權力的作用下,客體的行為符合主體目的的程度。因而,權力作用的結果成為權力結構的最終環節。
根據《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擁有四項基本權力。
(一)檢查權
檢查權是指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的權力。它包括:查閱.複印材料;要求解釋和說明問題;責令停止違法違紀行為。
(二)調查權
調查權是指監察機關依法擁有的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專門的調查核實的權力。在調查時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1.暫時扣留、封存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2.責令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保全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3.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解釋和說明;
4.建議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5.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關的存款和提請法院予以凍結。
(三)建議權
建議權是指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的基礎上,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察部門和人員或者有處理權的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問題及改進工作的建議的權力。
監察機關行使的建議權的表現形式是提出監察建議。監察建議不同於一般的工作建議,它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對於監察建議,監察建議的相對人如無正當理由,就應當採納,並且履行監察建議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監察建議的適用內容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
1.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糾正的;
2.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消的
3.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
4.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的,應當予以糾正的;
5.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四)決定權
決定權是指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察部門和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力。
監察決定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開除行政處分的”;二是“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產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這兩項內容,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也可以作為監察建議提出。
最後說一下監察機關對行使權力的自我制約。任何一種行政權力都必須受到相應的監督制約,這是行政法制原則的本質要求。對監察權力的監督制約,包括來自外部的監督和監察機關內部的自我制約兩個方面。監察機關自我約束,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二是追究不正確行使監察權力者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