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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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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行政执法责任制)

目錄

什麼是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對執法人員和受行政機關委托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在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執法過錯行為 以致造成行政權利享有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紀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的一種制度[1]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基本做法[1]

  1.先行試點,典型引路。在開始推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制的頭幾年,各地行政機關在政府法制機構的具體指導下 制定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實施或試行辦法,開展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試點工作,並總結推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典型經驗,通過先行試點和典型引路,從而以點帶面,帶動所有的行政執法部門推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 促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深化發展。目前各執法部門都制定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

  2.責任制的制定比較規範,內容也比較全面。各地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本部門長期以來所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所涉及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條款,從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針對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作為或不作為的違反過錯行為的立案、調查、決定、執行等幾個環節進行認真的反覆的整理,對不同的違法過錯行為分別制定相應的追究責任,並制定了追究程式規範,形成適合本單位行政執法特點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如t各省的交通部門制定了某某省交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各省的人事部門制定了某某省人事廳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等等。同時,由於制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人對本部門的情況比較熟悉,因此,它的內容包含比較全面,基本上具備了法律法規的要件。

  3.層層鑒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責任狀。為了保證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得到確實的推行,保證依法行政的實現,各行政部門從上到下層層鑒定了責任狀。責任狀的鑒定對推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貫徹起到了不少作用。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存在的問題[1]

  1.行政主體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推行、完善存在一些消極的思想和抵觸的行為。由於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是對在行政執法中有過錯行為的行政主體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在行政執法中有過錯行為的行政主體來說是一種處罰,對行政主體的權利來說受到了損害,行政主體的地位也受到動搖,威信受到影響,因此,有些行政主體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推行存在一些消極的思想,不積極去推行。另外,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主要依靠行政主體來實現,由於有些行政主體認為行政執法責任制越完善對他們的行為約束越大,他們受處罰的機率越高,因此,他們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完善存在一些抵觸的行為。

  2.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關於責任追究的規定不夠具體。不同行政系統、不同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關於本系統、本部門責任追究的規定雖然都作了規定,但是規定得還不夠具體、不夠細化。如哪些責任是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還是個人責任?哪些責任是主要領導的責任還是分管領導的責任?哪些責任是領導的責任還是一般行政工作人員的責任等等這些問題,各行政系統、各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規定得不夠具體,特別是哪些責任應該是黨委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承擔,哪些責任應該是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承擔等根本就沒有作規定,更談不上說具體的規定。

  3.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操作性不強。操作性不強主要表現為:一是有些單位的責任追究制對責任的承擔形式規定得不夠具體,對在什麼情況下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和追究怎樣的行政紀律責任,在什麼情況下追究經濟責任和追究怎樣的經濟責任,在什麼情況下追究法律責任和追究怎樣的法律責任等等沒有具體的規定,以致在操作上人為因素作怪;二是有些單位的責任追究制對過錯的行為或事項規定過於籠統,在操作中難以“對號入座”;三是有些單位的責任追究制對責任追究對象規定不夠具體,過於“模糊”,如通常在追究的責任人前面冠以“有關”二字,至於哪些人是“有關”責任人,而哪些人是“無關”責任人,還有哪些是領導責任,哪些是一般行政工作人員的責任等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致使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操作性不強。

  4.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執行力度不強。目前,中國各行政系統和各行政部門都分別制定了各自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有的制定了幾年、十幾年,卻沒有人被追究責任,好像是責任追究制真的有那麼大的威懾力,以至於責任追究制文件一下,原先的執法過錯行為就沒有了。實際上並非如此,執法過錯行為依然發生甚至更多,只是沒有按照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追究而已。甚至有的地方和單位對執法過錯各種行為一味縱容、包庇,等到事情鬧大闖了大禍,實在遮掩不住,才不得不追究一下“有關”人員的責任,讓一兩個“替罪羊”辭職了事,過去一年多來發生在中國政壇上的“辭職”風暴就是最好的說明。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完善對策[1]

  1.努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制觀念,營造良好的行政執法環境。由於法制觀念的強弱直接關係到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現,因此要消除行政主體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推行與完善的消極思想、抵觸的行為,就必須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制知識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充分認識到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中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實現的重要意義,使他們積極地去推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併在實踐中努力完善之,營造良好的行政執法環境。

  2.明確職責,分清責任,依法追究。能否依法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關鍵是要明確職責,分清責任。首先是明確職責。只有職責明確才能分清責任,因此,各行政部門要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能具體的必須具體。其次是分清責任,責任要分清,必須要詳細規定承擔行政責任經濟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的各種情形,有多少責任就追究多少責任,絕不能以追究一種責任了事而不追究其他的責任。在目前,黨政之間、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執法人員與非執法人員之間的責任如何確定,還是一個十分棘手的難題,這個難題要突破就必須釐清責任,是書記負責就不要把責任推到行政首長身上,是上級負責的就應該由上級承擔,是行政人員的個人責任就絕不能由行政機關負責。最後是依法追究。行政人員執法有過錯行為的必須依法追究G這裡要註意兩個問題,一是關於執法過錯行為的認定,要嚴格按照行政法上規定的過錯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作為認定的標準;二是依法追究的問題,嚴格根據“法有規定就處罰,法無規定不處罰”的原則和“責罰相當”的原則,絕不能法外處罰、責罰不當。以往中國的責任追究,往往以“權力問責”的方式進行,出了問題,追究與否,追究哪些人、什麼範圍、什麼依據、什麼程度、什麼責任,主要是根據上級領導的意圖和意見進行,隨意性較大,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依法追究。

  3.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式。程式是否合法是衡量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完善的重要尺度。目前,關於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式規定,各地、各部門的行政機關都作了規定,大都參照中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包括立案、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決定、執行等環節。筆者認為,在作出處理決定的環節前應有由負責追究責任的部門在立案、調查取證後提出處理建議、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等環節,這樣才能保證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式更加公開、透明、完善、合理,也才能使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做到公正、公平。這些程式只適用於行政執法過錯的行為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的責任追究,如行政執法過錯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就移交司法部門按法律訴訟程式處理。

  4.成立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審查委員會。關於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部門,從各地制定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和目前實踐來看,主要是各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我們知道,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主要是對人的處理,而處理人的權力又集中在人事部門和監察部門。這就形成了一種工作關係上的矛盾,負責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部門沒有相應的人事處理權,而擁有處理權的人事、監察部門又不是負責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部門。為瞭解決這個矛盾,各部門的行政機關在明確法制工作部門具體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基礎上,應成立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審查委員會,由各機關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和紀檢組長為副主任,法制、監察、審計財會等部門的負責人為委員,審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法制部門,並對二者的職責進行明確的劃分。法制工作部門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審查委員會主要負責作出處理決定、對處理不服的複查等。這樣,就能很好地解決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中的責、權分離的問題。

  5.明確規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提高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操作性。要提高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操作性,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就必須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進行具體的規定。這裡的具體情形是指一是對什麼情形下承擔行政責任、經濟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以及它們的何種種類都要具體規定,如什麼情形下承擔行政責任中的撤職處分須作具體的規定;二是對什麼情形下從輕、減輕承擔責任和從重承擔責任都須作出具體的規定;三是對什麼情形下是個人責任、單位責任以及領導責任、工作人員的責任須作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實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才容易操作,避免人為因素作祟而使執法有過錯責任的人不受到應有的追究。

  6.加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執行力度。針對目前中國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執行力度不強的現狀,筆者認為,要改變這種狀況,首先是嚴格執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執法有過錯的,不管其職務有多高、關係有多複雜,都必須按規定追究責任,切實防止把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製作為“作秀”之物;其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監督檢查要形成制度化、規範化。我們知道,要真正使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得到落實,就必須有制度化、規範化的監督檢查作為保證。監督檢查工作要定期進行,使之成為一項經常化、制度化的工作。同時,監督檢查工作要形成制度性,有細化量化的檢查尺度。否則,就會流於形式;再次,建立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統計報告制度。各省、市、自治區每半年按系統逐級統計上報行政執法過錯追究的情況,沒有的也要按時填報,增強實施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嚴肅性、時效性。最後,大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包括思想道德、文化、法律等素質。執法是否嚴格,過錯追究率能否減少,關鍵取決於執法人員的素質。因此,加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執行力度,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從大力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入手,從根本上建立起行政執法過錯預防機制。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謝尚果.論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完善(A).廣西民族學院學報.2005,(3):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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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铭,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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