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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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置(Administrative dispo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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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處置[1]
行政處置是指行政機關對正在危害或者將要危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或者正在妨礙或者將要妨礙行政管理秩序的情況所採取的緊急措施。
行政處置屬於行政執法行為,具有行政執法的一般特性,比如:實現立法意圖、直接影響權利和義務、針對特定的人和事以及單一對應性等。行政處置也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形式,具有強制的特性。同時,行政處置還有自己獨特的性質,即“緊迫性”。行政處置是在緊急情況下適用的。這也是適用行政處置的必要條件。
行政處置的分類[1]
1、對違法事實的處置和對非違法事實的處置。這是以行政處置所針對的事實性質不同所進行的分類。行政機關所面臨的緊急情況是各種各樣的,有違法行為所引起的緊急情況,也有一些緊急情況不是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對違法事實的行政處置,如公安機關對擾亂社會秩序的醉酒者予以強制約束。對非違法事實的行政處置,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所採取的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等緊急措施。
2、對人身的處置和對財物的處置。這是以行政處置的對象不同所進行的分類。雖然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不對某些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不足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精神病患者由於喪失理智,很容易給社會、給他人造成損害,因此對其予以強制隔離或者強制治療。對財物的處置,是因為該財物威脅公共安全,損害公共利益。如海關查驗時發現有違禁物品而採取的扣留措施、消防部門對毗鄰火場的建築物強制拆毀等。
3、制止性處置和預防性處置。這是以行政處置的直接;目的不同所進行的分類。制止性處置,是為了制止正在危害的事實而採取的處置行為。如對賣淫婦女的強制治療、對吸毒者的強制戒毒等。預防性處置,是為了防止即將發生的危害後果而採取的緊急措施。如把即將爆炸的汽車推入河中。
行政處置的限制原則[1]
1、緊迫原則。即行政處置必須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處於或者將要處於危害的緊迫情況下才能實施。如果是在非緊迫情況下採取行政處置,則構成違法。
2、事後追認原則。由於在緊迫情況下,往往來不及報告或者請示而立即作出應急措施,這是必要的,也是允許的,但是,必須在作出該處置行為後,儘快報告有關機關和領導,對該處置行為予以追認,並補辦必要的手續。
3、減少損失原則。採取行政處置,有時會造成難以避免的損失,但要求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置行為時儘可能地減少損失或者防止損失的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