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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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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置(Administrative disposal)

目录

什么是行政处置[1]

  行政处置是指行政机关对正在危害或者将要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或者正在妨碍或者将要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行政处置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具有行政执法的一般特性,比如:实现立法意图、直接影响权利和义务、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单一对应性等。行政处置也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的特性。同时,行政处置还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即“紧迫性”。行政处置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这也是适用行政处置的必要条件。

行政处置的分类[1]

  1、对违法事实的处置和对非违法事实的处置。这是以行政处置所针对的事实性质不同所进行的分类。行政机关所面临的紧急情况是各种各样的,有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紧急情况,也有一些紧急情况不是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对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置,如公安机关对扰乱社会秩序的醉酒者予以强制约束。对非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置,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等紧急措施。

  2、对人身的处置和对财物的处置。这是以行政处置的对象不同所进行的分类。虽然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对某些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不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精神病患者由于丧失理智,很容易给社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因此对其予以强制隔离或者强制治疗。对财物的处置,是因为该财物威胁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如海关查验时发现有违禁物品而采取的扣留措施、消防部门对毗邻火场的建筑物强制拆毁等。

  3、制止性处置和预防性处置。这是以行政处置的直接;目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制止性处置,是为了制止正在危害的事实而采取的处置行为。如对卖淫妇女的强制治疗、对吸毒者的强制戒毒等。预防性处置,是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危害后果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把即将爆炸的汽车推入河中。

行政处置的限制原则[1]

  1、紧迫原则。即行政处置必须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或者将要处于危害的紧迫情况下才能实施。如果是在非紧迫情况下采取行政处置,则构成违法。

  2、事后追认原则。由于在紧迫情况下,往往来不及报告或者请示而立即作出应急措施,这是必要的,也是允许的,但是,必须在作出该处置行为后,尽快报告有关机关和领导,对该处置行为予以追认,并补办必要的手续。

  3、减少损失原则。采取行政处置,有时会造成难以避免的损失,但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置行为时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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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M].上海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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