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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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的內涵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將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訴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這樣一種程式性法律行為。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是一種行政程式,其核心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可能對當事人不利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法律設定一種程式來保障當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權,當事人在此基礎上行使辯護權和防衛權,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公正行使權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是行政公開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具體體現,也是現代行政程式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制度。
作為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淵源於西方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Nature Justice)。在英國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則包括兩個最基本的程式規則:1、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一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2、任何人或團體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在美國法律上,1786年美國憲法制定後,自然公正原則即為其修正案所接受,形成了著名的“正當法律程式”(due process of law),告知被作為公正程式(due process)的重要內容。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種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劃分為兩類:一是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二是實際告知和推定告知。口頭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體藉助於口頭語言來實現其行為意思的方式。這種形式的優點在於簡便易行,直接迅速;缺點是缺乏文字依據,發生爭議時不易處理。所以,它僅適用於比較簡單的行政處罰案件,案情複雜、處罰較重的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則不適用。書面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體藉助於書面文字來實現其行為意思的方式。書面告知方式在實際執法中應是主流的告知方式,因為它不僅能清楚、完整地表述行政主體的行為意思,使當事人瞭解到其包含的有價值的信息,從而實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的價值目標,而且書面形式解決了發生爭議時的證據問題。
從當事人是否真正知情角度,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方式可以分為實際告知和推定告知。實際告知是指行政主體當面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信息告知當事人。實際告知表現在口頭形式告知和書面形式告知的直接送達上,它能夠直接將相關信息傳達到當事人,為當事人所實際掌握,達到實際告知的效果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行政主體必須切實履行告知義務,二是當事人採取配合的態度。推定告知是指行政主體無法當面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信息告知當事人時,通過法定的其它方式實施告知,並據這種告知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推定已告知了當事人。在推定告知的情況下,當事人知悉行政行為的內容不是客觀上的實在狀態,而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結果。推定告知是實際告知的一種補充,在適用上應確立一 種先後次序,在實際告知無法進行或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時,再採用推定告知。
行政處罰告知程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l條中作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敞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併在第4l條{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中)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條、第32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由此可見,處罰告知程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的一個必經程式。其立法本意是為了讓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充分聽取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法律法規適用的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客觀、公正、全面地查清違法違規事實.保證行政處罰的正確性、處罰決定的嚴肅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亭,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台法權益。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作為一項基本的行政程式制度,其價值就是為公民實現行政法上的實體權利提供有力的程式依據和制度保障機制,體現現代行政法制的公平正義精神。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體現了程式公開的基本原則,促進行政處罰行為的透明化,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告知制度的法理基礎是當事人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所處的主體性法律地位,而當事人獲得這種主體性法律地位直接導源於現代憲法中國家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護的理念。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是行政主體和當事人互相溝通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取得當事人認可行政處罰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過程中,應當將有關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以利於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將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時告知當事人,體現了現代行政程式公開的基本原則,使行政主體與當事人之間得以良好的溝通,減少了摩擦,有效地避免了由行政機關單方武斷的處罰決定引發的行政覆議、行政訴訟,從這種意義上說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是行政程式法基本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為聽證制度等當事人參於制度提供了前提條件,充分保障當事人其它實體性權利和程式性權利的實現;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是行政處罰程式鏈條上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行政程式法基本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程式法中其它制度賴以存在的基礎和條件。在現代行政程式法中,當事人是否享有被告知權和聽證權是區分行政程式是否公正與正當的分水嶺,眾所周知,在行政程式中體現當事人參與原則有一項最基本的要求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在行政處罰程式中表現為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處罰較重的案件當事人還享有聽證權。而當事人要想參與行政處罰程式中去,必須要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有一定的瞭解,否則就無法充分為自己進行辯護、發表意見。傳統的行政處罰程式中行政機關壟斷了所有信息資源,進行暗箱操作,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為一無所知只能被動地服從和接受處罰。為解決這一問題,法律強制性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時負有事先告知當事人的義務,因此可以說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是聽證制度等當事人參於制度的前提和保障,為當事人其它實體性權利和程式性權利的實現發揮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