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變更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行政合同變更(Mod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目錄 |
行政合同變更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不改變行政合同根本性質的限度內,對行政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的條款做必要的修改、補充或限制。[1]
行政合同變更的理由[2]
行政合同的變更基於以下兩種理由:一是行政機關為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裁量權,單方面變更合同;二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行政合同的變更,如不可抗力等。
行政合同變更的條件[3]
變更行政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因單方面變更與雙方協議變更而有所不同。
(一)行政主體單方面變更行政合同的條件
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政主體基於國家行政管理與公共利益的需要,享有單方面變更合同的權利,可以行使裁量權,單方面變更合同。但行政主體所享有的這種特權並不能隨意行使,而是受到嚴格的限制。具體來說,行政主體單方面變更行政合同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政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變更行政合同
行政主體單方面變更行政合同對行政合同的履行和相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很大影響,因此應當在法律中對其作出明確的規定,以防止該權利的濫用而影響行政合同的履行。當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出現時,行政主體有權對行政合同的內容單方面予以變更,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調整。
2.行政主體根據政策、行政管理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變更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政策。政策與法律相比,比較抽象,是指導性、綱領性的,適用時較為靈活。簽訂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的一種職權行為,它可以依法律作出,也可以依政策作出。法律化、制度化作為行政管理發展的方向,行政合同的締結與履行應逐步發展為以明確的法律為主要許可權依據。但是應當看到,由於行政管理的特點,將政策完全排除在締結行政合同許可權根據之外是不可能的和不現實的。黨和政府在某一時期的政策作為締結行政合同的一種許可權根據的補充形式,以補充法律沒有規定或沒有能及時規定的不足是很有必要的。因此當作為簽訂行政合同依據的政策發生變化而影響行政合同的履行時,行政主體可單方面對行政合同進行變更,以符合國家政策的要求。同時,行政合同是以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行政主體行使單方面變更權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必須確實是基於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並且這種變更只能在國家行政管理與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度內行使,不能變更和公共利益無關的內容。
3.當行政合同規定的行政主體變更合同的情形出現時,行政主體可單方面變更合同
一般來說,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單方面的變更是其一種當然的權利,不用在合同中作出規定。但為了保證行政主體對該權利的正確行使,可以在行政合同中對行政主體行使該權利的情形予以明確的規定,以明確行政主體行使該權利的範圍。因此,當行政合同中規定的情形出現時,行政主體就可以直接依據行政合同的規定對行政合同的內容予以單方.面的變更。
4.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行政主體單方面的變更合同
除上述三種情形之外,當出現其他法律事實而影響行政合同的履行,需要對行政合同的內容予以變更時,行政主體可決定對該合同內容予以變更。這是一種比較彈性的規定,便於行政主體根據情況的變化在其職權範圍內進行裁量。當然,行政主體的這種裁量權仍應以國家行政管理與公共利益為衡量的標準。
(二)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行政合同的條件
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行政合同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行政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而達成的協議,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都應認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合同。由於在行政合同中只有行政主體一方當事人享有單方面變更合同的權利,作為相對一方的當事人無權單方面決定變更行政合同,當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對其履行合同帶來影響,需要對行政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時,相對方當事人應當提出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同行政主體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徵得行政主體同意後對行政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有兩種情況:一是先由一方變更自己的權利、義務,另一方作與之相應的變更,不再提出另外的變更。如一方要求增加標的的數量,另一方相應地增加價款的總額,雙方不再作與數量無關的其他變更。二是雙方各作變更,即一方變更某一條款,另一方作相應的變更,另一方變更另外的條款,一方也作相應的變更。
2.協議變更不能損害國家行政管理目標和社會公共利益
行政合同無論是何種內容,其目的都是為了執行公務,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與社會公共利益。行政合同的內容必須嚴格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當事人都無自由處分權。因此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行政合同的目的只能是因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則協議變更的內容無效,雙方當事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雙方當事人在訂立行政合同的時候,可以事先在不違反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約定變更合同的條件,當然這種約定也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行政合同變更的程式[3]
行政合同變更的程式即變更行政合同的方式與步驟。
(一)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政主體單方面變更行政合同的程式
行政主體單方面對行政合同進行變更直接影響到行政合同的履行與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但目前我國法律中缺乏對行政主體行使變更權及程式的規定,不利於規範行政主體一方的行為。一般來說,行政主體在行使該項權利時,應當事先通知相對方當事人,並向對方說明理由,以使相對方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情況予以瞭解,並即時採取相應的措施。行政主體的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於單方面變更合同是行政主體享有的一種權利,因此無須徵得相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二)協議變更行政合同的程式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行政合同的一般程式
1.相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行政合同的建議
相對方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行政合同時,應當製作書面形式的建議書。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變更合同的原因;理由及事實;有關事項的處理等。書面形式還包括文書、電報、電傳。該建議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有法律統一規定期限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無法律統一規定的期限而有雙方約定期限的,應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提出。既無法律規定又無合同約定的期限的,則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對方當事人的書面建議應當通知行使國家行政權的一方當事人。通知是建議要求權能否成立的重要條件。沒有發此通知或未能送達,則變更合同的建議無效。
2.行政主體對變更合同建議的答覆
行政主體接到相對方當事人的建議後,應當用書面形式作出答覆。答覆的形式包括文書、電報、電傳等形式。答覆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也可以是部分肯定或部分否定。由於行政合同執行國家公務,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與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因此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政主體在行政全同中處於較為優越的地位,其有權對行政合同相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變更合同的建議予以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看該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存在、理由是否合理、建議變更的內容是否違反國家行政管理與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在對建議進行審查的基礎上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作出否定答覆的,應當說明予以拒絕的理由。該答覆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相對方當事人。答覆的期限,與提出建議的期限的三種相同,即法律有規定的應當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律無規定而有雙方約定的期限的,應當依據雙方約定的期限作出;既無雙方約定又無法律規定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答覆。如果提出建議的一方在建議中規定了答覆期限的,則應在建議一方要求的期限內答覆。
3.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變更合同的協議
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政主體對相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變更合同的建議予以審查後,認為變更行政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反國家行政管理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肯定的答覆。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作出書面形式的協議書,雙方協商變更行政合同是一個反覆協商的過程,最後取得~致意見後製作的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對行政合同變更的確認,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按照協議書的規定認真履行合同。
行政合同變更的法律後果[2]
(1)行政合同變更後,原合同不再履行,雙方當事人按變更後的權利義務關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行政機關單方面變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應對相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