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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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終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發生,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因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不再產生法律約束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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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終止的情形[2]
行政合同的終止主要有下述六種情形:
(1)行政合同履行完畢或者合同的期限屆滿。
(2)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解除合同。
(3)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或政策規定以及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面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已不可能履行。
(5)行政主體因為相對人的過錯而宣佈解除合同。
(6)因行政主體有嚴重過錯,法院可根據相對方的申請依法判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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