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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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調模式是指行政協調主體針對不同的協調問題所選擇的不同的協調途徑和方式,是對行政協調實踐活動的理論概括。
一般來說,一項政策的產生有三種途徑:其一是自然模式(harmony),制定政策的相關各方無需任何互動就可以達成共識,形成政策。其二是管制模式(command), 制定政策的相關各方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體系,一方通過具有合法性的權威來達成各方的共識。其三是協調模式(coordination),相關各方相互作用,為了追求共識、避免參與政策制定的各方出現直接衝突。最終政策的形成可以是自發(harmony),命令(command)以及協調(coordination)。但是單一模式的政策制定在現實政治運行中是不存在的。協調模式是較為普遍的現象。
政府政策的形成可以是自發、命令以及協調等三種模式中的一種。在現實政治運行中,行政協調模式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卜約翰(John P Burns)認為協調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政策出現衝突,行政協調指的是兩種以上的政策得以融合演進,並取得共同的目標。海柏(Nina P Halpern)認為行政協調具有兩重基本含義:不同政府部門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協調,二是不同的政策建議演進融合成為一項共識。
行政協調包括:
1、管理行政協調過程, 政策利益和目標的交換被認識、分析、並提交到最高決策者以做出決定。
2、謹慎的官方行動,必須反映不同部門之間政策目標的平衡。筆者認為行政協調過程包括以下六個階段:自主決策階段、相互信息交流階段、相互咨詢階段、避免矛盾擴大階段、追求共識階段、以及跨部門決策最終形成階段。
國際制度的知識因素使得國家政策制定過程日益專業化、多元化,同時提升了行政協調模式在最終政策制定中的重要性。伴隨著各種專業性國際制度的發展,現代政府的運作環境日益發生變化,不同政府部門之間行政協調的不斷深化已經成為一個非常顯著的特點。
(一)政府內部協調模式
1、政府內部縱向協調是指政府系統內部有上下級隸屬關係的政府機構、部門或成員之間的協調。具體包括:
(1)上下級政府間的協調;
(2)政府內部領導成員與下屬成員之間的協調。
2、政府內部的橫向協調是指政府系統內不相隸屬的部門、單位、成員之間的協調。
(1)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協調;
(2)政府部門間的橫向協調。
(二)政府外部協調模式
政府外部協調模式指政府機關與其他社會組織以及政府與社會環境之間的協調。
1、政府與國家權力機關的協調。
2、政府與國家司法機關的協調。
3、政府與人民政協和民主黨派的協調。
4、政府與人民團體的協調。
5、政府與社會中介組織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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