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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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调模式是指行政协调主体针对不同的协调问题所选择的不同的协调途径和方式,是对行政协调实践活动的理论概括。
一般来说,一项政策的产生有三种途径:其一是自然模式(harmony),制定政策的相关各方无需任何互动就可以达成共识,形成政策。其二是管制模式(command), 制定政策的相关各方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体系,一方通过具有合法性的权威来达成各方的共识。其三是协调模式(coordination),相关各方相互作用,为了追求共识、避免参与政策制定的各方出现直接冲突。最终政策的形成可以是自发(harmony),命令(command)以及协调(coordination)。但是单一模式的政策制定在现实政治运行中是不存在的。协调模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政府政策的形成可以是自发、命令以及协调等三种模式中的一种。在现实政治运行中,行政协调模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卜约翰(John P Burns)认为协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政策出现冲突,行政协调指的是两种以上的政策得以融合演进,并取得共同的目标。海柏(Nina P Halpern)认为行政协调具有两重基本含义:不同政府部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协调,二是不同的政策建议演进融合成为一项共识。
行政协调包括:
1、管理行政协调过程, 政策利益和目标的交换被认识、分析、并提交到最高决策者以做出决定。
2、谨慎的官方行动,必须反映不同部门之间政策目标的平衡。笔者认为行政协调过程包括以下六个阶段:自主决策阶段、相互信息交流阶段、相互咨询阶段、避免矛盾扩大阶段、追求共识阶段、以及跨部门决策最终形成阶段。
国际制度的知识因素使得国家政策制定过程日益专业化、多元化,同时提升了行政协调模式在最终政策制定中的重要性。伴随着各种专业性国际制度的发展,现代政府的运作环境日益发生变化,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行政协调的不断深化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
(一)政府内部协调模式
1、政府内部纵向协调是指政府系统内部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政府机构、部门或成员之间的协调。具体包括:
(1)上下级政府间的协调;
(2)政府内部领导成员与下属成员之间的协调。
2、政府内部的横向协调是指政府系统内不相隶属的部门、单位、成员之间的协调。
(1)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协调;
(2)政府部门间的横向协调。
(二)政府外部协调模式
政府外部协调模式指政府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政府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协调。
1、政府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协调。
2、政府与国家司法机关的协调。
3、政府与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协调。
4、政府与人民团体的协调。
5、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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