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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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廣告(Mobile Advert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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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廣告目前還沒有一個被普遍接受的定義。 對其進行定義,不妨先參照一些其他相關概念。美國移動營銷協會(2003)將移動營銷定義為:對介於品牌和終端用戶之間作為通訊和娛樂渠道的移動媒體的使用。移動營銷是隨時、隨地都能夠帶來即時、直接、交互溝通的一種親身渠道,概而言之,就是透過移動渠道來規劃和實施想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定價、促銷、流通的過程。
然而,行動廣告和移動營銷還不是一回事。IMAP(2003)將行動廣告定義為“使用移動媒體來傳送廣告訊息,鼓動人們購買產品和服務的商業活動”。該定義強調了購買卻沒能充分表達廣告的含義。
再看美國營銷協會(2003)為廣告提供的定義是:“特定的廣告主通常以付費的方式透過各種傳播媒介,對商品、服務或觀念等訊息進行的非人員介紹和推廣。”行動廣告定義為:透過移動媒體傳播的付費訊息,旨在透過這些商業訊息影響受傳者的態度、意圖和行為。
行動廣告(Mobile Advertising)是指透過行動電話、或其它無線行動裝置為媒介所發送的廣告訊息[1]。
行動廣告的現狀[1]
許多人認為行動廣告與網路廣告息息相關,不過目前全球電腦僅8億台,相較之下手機高達40億支,加上高階智能型手機日漸普及,以及極度個人的使用模式,也成為行動廣告業者亟欲拉攏的對象。
2008年行動廣告的預算約為22億美元,不到整體廣告產業的1%,不過隨著電視等傳統單向性媒體的廣告效益漸失,也有不少業者將個人化、具有互動性的行動廣告視為明日之星。54%的日本手機用戶會收到行動廣告、法國則有62%、西班牙更高達7成以上。而根據統計,日本也有高達44%的手機用戶會對接收到的廣告做出回應。
行動廣告的形式包括橫幅廣告、手機游戲、行動電視的置入性營銷等,不過最大宗仍屬簡訊發送,約占9成比例。首個使用短訊息做為廣告營銷的案例,為芬蘭1家新聞供應商,在2000年透過發送頭條給訂閱用戶的方式,順便替公司贊助商進行宣傳。
不過近年來許多廣告代理商,透過追蹤電話用戶的上網習慣來進行營銷分析,引起隱私權爭議。目前美國官方仍未對該領域作出規範,產業代表美國行動營銷協會(Mobile Marketing Association)設有相關綱領,卻坦言產業變動太快,規範已經不敷所需。
行動廣告的優劣勢及對策[2]
打開手機,發現有短訊通知你回傳數字,就能看到廣告活動的罐頭簡訊,有些人一看到是廣告,立刻刪除,有些使用者會試著回傳取得信息;當透過手機下載藝人周傑倫的最新單曲時,旁邊的小欄推薦你「加一元」就可以買到周傑倫的簽名海報時,很多人會忍不住的買單。這就是行動廣告(Mobile Advertising)的魅力所在。而他之所以受到歡迎的兩大主要原因是:
1.精準的顧客營銷
行動媒體廣告的最大的優勢為「Deliver the right message to the right people at the right time」,廣告主可以依年齡、性別、興趣及區域等不同條件,來找出目標消費族群。也就是透過行動媒體可以精準遞送廣告到目標族群身上,其傳播威力可見一般。
2.高平均點閱率
行動廣告商機看漲的另一項原因,在於廣告點閱率(click-through rate, CTR)。一般網站廣告(internet banner ad)平均點閱率為0.2%,而行動廣告的點閱率為2-3%,高於網站廣告的點閱率。
這個優勢的發展下也引來了一些負面效果,而這些引起顧客反感的主要原因,在於傳送的次數過於頻繁,或廣告內容不符顧客需要,或者是目標族群不夠明確,而讓顧客產生負面的印象。因此這些服務業者除了應該建立一套規範,避免廣告的泛濫,方能讓行動廣告發揮獲利效益外,還有哪些創新服務的做法。來趨吉避凶呢? 讓我們先想想:
1.簡訊服務一定要用文字嗎?用語音可不可以嗎?
2.顧客接收簡訊的反應及收聽時間長短等行為模式,是不是可以被有效分析?
3.收到簡訊後,可以啟動雙向互動嗎?可以根據顧客之不同需求,而有不同的服務流程。
4.甚麼樣的服務,是會讓顧客喜歡你的服務,而不排斥的?
5.行動廣告在顧客關係管理(CRM)的具體實踐中,是否有幫助?
想想以後,我們發現應用;將傳統的互動式語音應答(IVR,Interactive Voice Response)與傳統的行動廣告服務,互相結合也是一種再服務創新的新模式,因此”互動式語音消息服務”,這個新的服務構想,就產生了。它是一種基於電話的語音增值業務的統稱。電話用戶只要撥打移動運營商所指定號碼,就可根據語音操作提示收聽、點播或發送所需的語音信息以及參與聊天、交友等互動式服務,簡單的說就是可針對目標組的特性來自定義不同的語音內容、傳送對象、傳送時並同時在訊息發送的當時就可立即的收到接收件者的響應,達到實時雙向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