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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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公司(A financing Guarantee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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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條件:
-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 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 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 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 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銀行在選擇合作擔保機構時對註冊資本有較高的要求,如交通銀行不低於1億元。大部分擔保公司一般採取分次出資的模式到位。)
- 融資性擔保公司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方式,且會引入多種資本,共同出資,共擔風險。
1、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2、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
(3)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4)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3、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2)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4、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