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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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A financing Guarantee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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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
-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银行在选择合作担保机构时对注册资本有较高的要求,如交通银行不低于1亿元。大部分担保公司一般采取分次出资的模式到位。)
- 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方式,且会引入多种资本,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1、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2、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2)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