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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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國監督是指各國海事主管機關依據本國的法規對本國船舶實施監督檢查,確保所有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符合公約的適用規定和要求。
船旗國監督與港口國監督是相互對應的一對概念,船旗國監督是船旗國海事主管機關對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實施的監督檢查,而港口國監督是港口國海事主管機關對外國籍船舶實施的監督檢查。
自從20世紀80 年代以來船舶海上交通事故頻繁發生,嚴重損害人命安全和海洋環境,引起了國際海事組織和各港口當局的重視。為此,國際海事組織強調要落實公約標準的三重責任:IMO負責制定標準,船旗國負責實施標準,港口國負責檢查監督。其主旨在於將不符合標準的船舶淘汰出航運市場。
船旗國政府(FSC)是指船舶所懸掛國旗的國家政府機構對船舶進行的安全檢查。船旗國主管機關或機構對本國船舶進行監督,不僅是本國法規的要求,而且是有關國際公約賦予締約國政府的法律義務。
船旗國監督檢查的內容與SMS內、外審基本一致,涵蓋PSC檢查項目。在船檢查時間一般是1至3天或隨船從一個港到一個港。重要主要側重於管理體系、文家體系、法定證書、船舶配員證書配員情況及船員待遇等。游戲檢察官對“輪機日誌”、“油類記錄薄”、工作語言、電腦是否有船旗國官方語言等進行檢查;有些檢查官對機器設備、應急設備PMS執行情況、機艙衛生情況、船員居住艙情況、衛生器具的情況及衛生水等進行仔細檢查我國政府對從中國開出的船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1997》實行開行前監督,對懸掛中國國旗的船舶就屬於船旗國監督,其檢查力度和檢查規模都相當於港口國檢查。
船舶安全檢查於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業期間進行,除有法律、法規有規定,禁止對船舶進行檢查。對中國籍船舶的檢查,以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我國認可的國際公約為依據;對外國籍船舶的檢查,以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加入的國際公約以及“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為依據。
內容包括:船舶證書及有關文、資料;船員及配備;救生設施;消防設施;事故預防;一般安全設施;報警設施;貨物積載及卸載設施;重載線要求;系泊設施;推進及輔助機械;航行設備;無限的設備;防污染設備;液貨裝載設備;船員對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
船舶必須按照“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或“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要求,對存在缺陷給予糾正和改善,並申請複查。檢察人員要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糾正缺陷的,船舶在離開指定港口前應當糾正。指定港口為中國港口的,船舶應在離港前申請複檢;指定港口為外國港口的,中國籍船舶在抵達中國第一港口時申請複檢,船舶承擔複檢費和交費。
海事機關對有以下違法行為之一的船舶處以750至1萬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20至1000元罰款:
1、拒絕和阻擾安全檢查;
2、弄虛作假欺騙檢查人員;
3、塗改或故意損毀“船舶安全檢查記錄薄”或“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4、未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或“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處理意見糾正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