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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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國監督(Port State Control;P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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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國監督(英語:Port State Control(PSC)),或稱為港口監、港口國管理、港和港口國檢查),是指“各港口國依照國際公約、本國規定或區域性協定,對抵港的外籍船舶實施以確保船舶和人員安全、防止海洋,以船員適任、船舶技術狀況符合國際公約最低標準為對象的專項檢查。
在本國口岸對外國船舶的安全檢查,檢查是由港口國監督審查官員核實各項檢查的。目的是在測試船舶上的船長和其上的船員的能力,船舶狀況與它上面設備的工作狀況是否遵照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即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MARPOL、STCW等等)的要求,並且測試船上人員是否被管理至可適用的海事國際法一致的水平。
1978年,一些歐洲國家在海牙審核船隻上的勞工條件是否合乎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則,並同意審核船隻上勞工條件的備忘錄。沉末了阿莫科加的斯號後,備忘錄加入了審核船舶安全及船舶污染項目。為了達成此目的,1982年在法國巴黎商定巴黎諒解備忘錄(巴黎備忘錄),建立港口國監督制度,至今有26個歐洲國家和加拿大等國家參與。
港口國監控的由來可追溯到1978年的“AMODOCAD1G”輪的觸礁事件。當時,該海難事故在歐洲引起了有關各方的極大震驚和嚴重關註。人們普遍認為,許多海難事故的發生,其主要原因是人為因素和船舶結構缺陷所致,港口國有必要共同採取措施,限制並繼而消除那些不滿足國際公約要求的船舶繼續航行。為此,著名的“港口國監控巴黎備忘錄”(簡稱“巴黎備忘錄”或“Parismou”)在1982年1月應運而生。
海事界普遍認為,港口國監督是促進船旗國政府履約,保證船舶符合有關國際公約要求的重要手段,是海上安全的最後防線。
港口國監督檢查是為了保證外國船舶是適航的,不會造成污染危險,提供健康和安全工作環境和符合有關國際公約。
港口國檢查(PSC)是針對自己國家港口和領海內的國外船舶進行檢查的國際檢驗體制。它檢驗船舶狀態與設備是否滿足國際規定,並且船舶是否按照這些規定運營。港口國要管理訪問自己港口的國外船舶並確認其船舶無缺陷後方允許其航行。總的來說港口國的檢查是為了排除不合規格的船舶在海上航行。簡言之,港口國檢查被認為是對船旗國管理的補充。
PSC作為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最後一道防線。“當船舶所有人、船員、船級社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時,PSC就開始發揮了作用”
一般都是由各國的海事主管機關來執行港口國監督檢查。在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在美國是美國海岸警備隊;在澳大利亞是澳大利亞海事安全當局。
一、SOLAS74要求
1、SOLAS74第一章第十九條:監督:每一艘船舶當其在另一締約國時,應接受該國政府正式授權的官員的監督,監督的目的是看證書是否有效以及應採取的措施要求。
2、第九章第六條:驗證與監督:驗證安全管理體系是否正常運行。
3、第十一章第四條:關於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國監督:檢查船長或船員對於船舶安全有關的船上主要操作程式熟悉程度。
二、1966載重線公約第二十條:監督:載重線證書有效性;是否超載,在中線位置是否與證書相符
三、MARPOL73/78第五條:證書和檢查船舶的特殊規定:證書檢查授權。MARPOL73/78第六條:違章事件的檢查和本公約的實施檢查授權:是否違反規定排放,以及對此違章事件的處理要求。MARPOL73/78第8A條:關於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國檢查的授權:檢查船長或船員是否熟悉主要的防治污染程式。附則15條:檢查是否熟悉防止有毒液體物質污染程式。MARPOL73/78附則Ⅲ第八條:檢查是否熟悉防止有害液體污染程式的授權附則Ⅴ第八條:檢查是否熟悉防止垃圾污染程式的授權。
四、STCW78第十條:監督:海員證書檢查的授權;STCW78/95第1/4條:監督程式:證書與安全配員;是否保持值班標準;
五、1969噸位公約第十二章:噸位證書檢查
六、國際勞工組織(ILO)147號公約(商船最低標準公約)第四條:檢查船舶是否符合公約最低標準。
1、程式:
IMOA。787(19)大會決議----港口國監督程式包括:
a.PSC官員應運用專業判斷,酌情考慮征求其他人意見;
b.登船時,出示證件;
c.如有明顯依據進行詳細檢查,應將這些詳細依據通知船長;
d.如檢查是依據別人、或船員的被告或抱怨進行的,則應對情報來源保密。
e.監督時:應儘可能避免不正當的滯留與延誤。
2、選船原則
應另一締約國要求,或者依據另一締約國提供的存有缺陷的船舶信息。船員、專業機構、相關單位以及個人提供的船舶缺陷信息;(船員、引航員、租船人等的舉報)
4、檢查分類
A、初始檢查內容
1、整體印象;2、船舶證書
B、詳細檢查:前提:船舶未攜帶有效證書,PSC官員根據總印象或鏡觀察有明顯依據認為該船的狀況或其設備實際上與證書所載項目不符,或者船長或船員不熟悉基本的船上程式,則應進行詳細檢查。
詳細檢查的內容:
1、船舶結構的完整性與適航性; 2、機器處所; 3、載重線; 4、救生設備; 5、防火安全;避碰規則要求的設置;貨船構造安全證書; 6、無線電安全證書、日誌、記錄; 7、MARPOL73/78規定的排放要求的檢查; 8、操作性檢查; 9、應變部署表;語言交流(關鍵船員之間是否可進行語言交流) 10、消防與棄船演習; 11、船損控製圖與油污應急計劃(SOPEP—shipoilpollutionemergencyplan); 12、消防控製圖; 13、駕駛台操作(高級船員是否熟悉駕駛台的控制以及航行設備,自動操舵和手操舵的相互轉換等); 14、貨物的操作:具體責任人是否熟悉其在貨物方面的職責,熟悉貨物所具有的危險性以及應採取的相應措施。 15、機器設備操作:負責人員是否熟悉操作主要機器設備方面的職責。(應急電源和備用電源;輔助操舵裝置、污水泵和消防泵;用於緊急情況下的其他任何重要設備;應急發電機;備用發電機等等); 16、手冊、說明書及其他資料(船員是否能夠理解手冊、說明和其他資料中涉及船舶及其設備的安全條件和操作的內容,是否知曉有關維護、定期檢測、訓練、演習和日誌項目記載的要求); 17、機器處所的油類和含油混合物(盤噸船舶是否滿足了MARPOL公約中所有操作性要求---殘油數量;污油櫃和污水櫃的容量;油水分離器的處理能力); 18、液貨艙貨物處所的裝卸和洗艙程式; 19、包裝類危險貨物和有害物質; 20、垃圾(是否符合MARPOL公約的操作性要求,是否使用了接收設施並註意該接收設施是否存在明顯不足); 21、最低配員和發證檢查;22、配員監督23、按照STCW78公約進行的監督——適任證書方面。 |
5、干預與滯留
詳細檢查後得出明顯依據,PSCO運用專業知識和公約標準進行判斷,對船舶是否是低於標準進行定性,確定是給予滯留、干預船舶和船級社對其缺陷予以糾正。
低於標準船舶通常按以下明顯因素確認:
A、缺少公約要求的主要設備和裝置;
B、設備和裝置不符合公約要求;
C、船舶或設備實質性損壞和損耗,例如維護不良;
D、船員對主要操作程式的操作不熟悉或不熟練;
E、配員不足或持證船員不足。
對於低於標準的船舶要進行滯留;PSCO會簽發一份檢查報告,說明其缺陷,港口國當局會簽發一份滯留通知書,同時將信息通知船旗國還是當局、停泊港領事或外交代表,船旗國頒發證書的機構(通常是船級社)
由於PSCO的失誤造成船舶不適當的滯留與延誤,船舶有權依據SOLAS/MARPOL/STCW公約相關條款要求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