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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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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自費出版

  自費出版是指作者自籌資金自負盈虧,委托出版社出版自己的作品。自費出版是作者在無法說服出版社出版其作品的情況下,為了使其作品面世而採用的一種可行的選擇方式。

自費出版中的不良操作[1]

  1.放棄把關責任,使自費出版演變為純粹的書號買賣交易活動,使一些內容不健康的作品通過自費出版流向社會.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

  自費出版“作為圖書出版的一條補充渠道”,同“正式”出版渠道應該沒有本質區別,只是出版方與出資方在責權利的界定上有所變化,按照作者所承擔的義務的增加,要求出版方對作品質量承擔的義務相應增加。即是說,出版方應對自費出版作品的內容和印製質量承擔更積極的責任。應堅持對自費出版圖書的三審制和編印發諸環節的質量監控。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出版單位卻採取消極的態度,錯誤地將出版方承擔的義務簡單地推給供稿者一方,讓其承擔了本不該承擔也無力承擔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的失衡必然導致操作的失範,於是出現了作品內容把關不嚴或根本無人把關的局面,一些不法書商乘隙而入,偏離正確政治導向的作品格調不高甚至低級下流的作品通過自費出版渠道堂而皇之地流入圖書市場;而在印發環節上的失控導致的印製質量低劣,盜印盜發、偷稅逃稅現象相當普遍。特別是內容把關不嚴導致的重大出版事故在一段時間成了自費出版揮之不去的陰影。

  2.任意擴大自費出版作品內容的範圍,嚴重干擾了正常的出版秩序

  文化部1985年《關於出版社兼辦自費出版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自費出版的書稿主要限於非營利性的學術著作。”新聞出版署1991年《關於縮小協作出版範圍的規定》指出:“今後協作出版的圖書,只限於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類圖書(不含科普讀物和生活用書)。由省地方誌辦公室、省級黨史資料辦公室組織編纂和審訂的地方誌、黨史資料也可以在當地有關出版社協作出版。其他圖書一律不得進行協作出版。”由此可見,自費出版的書稿,應該是那些專業性強、發行面窄、出版單位無力負擔虧損的書稿,出版的目的還是在出版業走向產業化的過程中,為學術著作出版難多修一條路子。

  然而,在實踐中任意放寬自費範圍相當普遍,特別是需要專題報批的重大選題也成為協作、自費的對象。甚至出現“你不同意他同意”、“你不自費他自費”的不良競爭局面。使一些本想循規蹈矩者也在無奈中放棄了原則;更有甚者,印數稍大的書稿,都成為供稿一方與出版單位討價還價的砝碼,否則就另尋高就,使出版社反陷入拒絕自費就難以度日的被動境地,使自費出版嚴重變味,演變成為擾亂正常出版秩序的怪胎。

  3.自費出版的對象嚴重錯位

  自費出版之初衷是為了支持學術專著的出版,支持專業基礎理論的研究,幫助從事學術研究的專家學者將研究成果推向社會。然而在範圍放大之後,卻成了一些人謀取利益的捷徑。實踐中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書商的參與。一般社會上有發行前景的書稿,大多落入書商之手。通過自費渠道發揮其市場運作的優勢,一般能賺大錢。出版社雖賺小錢,但由於發行渠道不暢,同樣書稿正式出書還可能賠錢。如果登上暢銷排行榜,出版社雖窮猶榮。二是某些權力部門的參與。這是多年來頗難糾正的頑症。其中不同程度地滲透著行政權力的干預和腐敗的成分。如果說書商掌握了一部發行看好的書稿向出版社“買”書號還有一些錶面上的“公平交易”的話。那麼一些部門出書則是打著某些權力部門的招牌,通過寫條子、打招呼、下命令等手段減免管理費,其中一部分可能確屬財政困難,為了某方面宣傳的需要,情有可原。而更多的情況是,其通過行政命令在本系統、本地區“自辦發行”,有可觀的印數和優厚的收益。更有甚者,有些部門編書時已申請到足夠的編纂和出版經費,卻借行政手段為少數人所中飽私囊。而出版社一方無力抗拒,只能忍氣吞聲。自費出版對象的錯位,使其喪失了最起碼的公平和公正,助長了腐敗,是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的。

  4.印發環節的失控,給圖書質量的保障和出版資源的流失洞開了方便之門

  一些出版單位在收取了自費出版作者一方的費用後,雖對書稿內容進行了三審把關,但卻不加任何限定和約束地將印刷和發行工作交由出資一方任意行使。這樣做不僅難以把握自費出版圖書的印刷裝訂質量,同時由於作者一方直接與印廠和發行商進行利益結算,本該向國家繳納的稅收在暗箱操作中被悄悄漏掉了。此外,一些不法書商為了追求市場利潤的最大化,往往在已終審定稿的作品付印前私自添加內容或任意擴大印數。這就給不法分子大挖社會主義牆角洞開了方便之門。

規範自費出版的對策[1]

  1.正確看待自費出版的地位和作用

  如前所述和多年來自費出版的實踐已經證明瞭自費出版確實是解決學術著作和少印數作品出版難的有效途徑。但不少人仍對其合理合法性心存疑慮。最為突出的表現是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自費出書是否與“有償新聞”一樣,有以權謀私之嫌。其實“有償新聞”是指記者在採寫報道新聞時,引誘或脅迫被報道者以贊助廣告等形式掏腰包,變相收取好處費,是嚴重違反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的行為。而出版單位作為自負盈虧的出版產業實體,實行的是企業管理,理論上每種圖書都要講究投入產出的效益。而且為了將作者的作品推向社會,從編輯審稿到編務溝通運轉、裝幀設計、校對、排版、印製及耗費紙張、油墨等大量生產資料,需要大量人力資源和物流資源的付出。因此,向自費出版供稿一方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是正當合理的,符合市場經濟規則,不存在以權謀私的問題。

  其二,自費出版與買賣書號難解難分。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自費出版至今沒有一個完備可行的操作規程;二是由於書號管理帶有計劃分配的性質,屬“稀缺資源”,與過去的糧票、布票、副食票等“無價證券”當年被變成有價證券的情況相類似,如果有一天書號的限制取消了,其僅僅是作為標示特定的版權記錄的順序符號,其“有價”性與當年的票證一樣就自然失去意義而變得“一文不值”了。但自費出版的方式仍然存在。因此,造成“買賣書號”的現象似與自費出版有關,但最終根源在於書號管理的計劃分配性質。按照這一邏輯,如果自費出版的編印發都控制在出版社手裡,買賣書號就是合理的,而在書號的限制取消之前買賣書號的現象就不會絕跡。因此,大肆批判買賣書號不合邏輯又無意義,唯一要做的是承認自費出版,規範自費出版才是最具實踐價值的現實舉措。

  2.清理陳舊過時和自相矛盾的自費(包括協作、補貼)出版管理規定,與時俱進,制定和完善切實可行的自費出版規範和操作細則勢在必行

  第一,明確限定自費出版圖書的內容範圍。過去出版管理部門有關自費出版的範圍主要限定於學術著作和紀念性著作。今天看來,限定面過窄,不利於著作界多層次、多方面研究成果的出版和社會對圖書多層次、多元化的需求。應該適當放寬限定,既滿足社會需求,又有利於更廣泛地整合和利用社會資金,支持出版業的壯大和發展。

  第二,給自費出版轉正。將自費出版與傳統“正式”出版一視同仁,特別是在履行編印發諸環節義務中,制定更加嚴格的操作規範和要求。文化部1985年6月7日《關於出版社兼辦自費出版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在自費出版中,書稿內容由作者負責。但出版社必須負責政治上的審查,並且堅持一定的質量要求。有條件的可配備相應的審稿力量。”其目的在於要求“出版社要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扶植學術上的不同觀點和學派,特別是有創新的學術成果”。這一齣發點無疑是正確的。但文責自負在我國出版法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完全落實還要假以時日,特別是當前自費出版比較混亂的情況下。將自費出版書稿納入正常的三審制運作較為適宜,待條件成熟再逐步放開。事實上,近年來自費出版中出問題的主要是編審環節的疏漏所致。因此,要求承擔三審制的每一個環節的人員在對自費出版的書稿審查中,既要有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敢於扶植學術上不同觀點和學派的精神,又要精心把關,具有敏銳的政治洞察力,對涉及敏感問題的內容審慎處理,該做專題報批的要報批,該請示的要請示,絕不能因為收了人家的管理費而心慈手軟,為五斗米折斷了腰。

  第三,在涉及意識形態敏感問題的編審環節嚴格把關的同時,在印發環節按市場規律運作要求,制定更加開放的操作規程,實現管得住、放得開的目標。在印製環節,主要抓住印裝質量和印數控制兩項目標,由出版單位與印製單位以合同形式將雙方權責利界定規範。

  按過去有關規定,所謂規範的做法,是供稿一方將出版費(實際包括出版社管理費和印製費)交出版社,由出版社安排印廠,按作者購書的形式,交給作者經雙方協商確定印數的圖書。其中一個很大的矛盾是出版社安排印廠,一是按“工價”結算印費高於市場價;二是出版周期太長。而印製費由供稿一方承擔,其當然有權要求按低於“工價”許多的市場價結算,對印刷周期過長也大為不滿。如果出版社堅持按“規範”操作,顯然對供稿一方不公平;如果出版社放棄對印製環節的制約,由協作一方找印廠印製並結算印費,這顯然會產生印裝質量不能保障、偷逃印製環節繳稅及印數失控的不良後果。

  為瞭解決這一難題,一些出版單位採用“體內迴圈”的變通操作方式不失為有益的嘗試:即由作者聯繫,建議安排有出版管理部門頒發書刊準印證資質的印廠,協商印刷價格,提交出版社審查通過,並由出版社與印廠簽訂印刷協議後安排印製,待圖書出版後,印廠提交樣書經出版社審批合格,並將全印數圖書交作者一方驗收合格,由工廠開具增值稅發票,出版社方可將印刷費給付印廠,完成印製環節的運作。

  這樣做,既較好地體現了雙方的責、權、利,發揮了供稿一方的積極性,又有效控制了圖書質暈、印數和國家稅收的保障,達到了物美價廉快出書的效果,不失為可推而廣之的好辦法。

  發行環節過去統得很死。新聞出版署1991年《關於縮小協作出版範圍的規定》指出:“協作單位不得經營圖書發行。所有協作出版圖書均應交新華書店發行,或由出汁自辦發行。”1991年《關於出版社不得要求個人包銷圖書的通知》規定:“專業性強的圖書和學術著作,出版社或新華書店可以委托全民所有制的機關、團體進行系統對口徵訂,徵訂數均由出版社或新華書店統一供應。”這些規定,對今天的出版形勢,既顯得迂腐和落伍,又在實際操作中無法執行,需要進行重大改革。特別是加入WTO後,隨著對外承諾的零售、批發逐步放開,以及多年來個體、民營書商的圖書經營活動,已經逐漸形成對“國有?‘全民”出版社和新華書店的夾擊之勢,如果還不放開思路,開通各種渠道,利用各種力量拓寬圖書發行市場,無異於作繭自縛。而國有新華書店和出版社自辦發行,由於體制原因,環節太多,反應太慢,折扣太死,必然導致效益太差。對於自費出版的圖書,仍要交給書店和社辦發行,不僅難以奏效,簡直就是自找麻煩。為什麼不能在發行環節中造成一種誰有本事以最少的環節、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服務、最優惠的價位(定價之內的折扣讓利)將書送到讀者手中,就讓誰發行,就讓誰賺錢的機制呢?須知這正是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一般規則。不妨以自費圖書發行作為突破口,大膽試驗,總結經驗,打開整個圖書市場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1. 1.0 1.1 張海潮.自費出版——亟待完善的有效出版形式(A).編輯之友.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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