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出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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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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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出口限制又稱“自動出口限制”或“自動出口配額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簡稱“自限制”。它是進口國的政府或一個工業同出口國的政府或相競爭的 工業安排的、對後者所出口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產品的數量加以限制的措施。
按照這個定義,自願出口限制是對所有限制出口的雙方協議措施的通稱。但是,嚴格說來,自願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國單方面採取和執行的行動,稱它為“自願”,是指出口國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權利。實行自願出口限制通常是由於進口國施加了壓力;因此,人們可以認為出口限制屬於“自願”性質,那隻是由於出口國可能覺得這種限制比進口國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貿易壁壘較為可取而已。此外,在一種沒有競爭的、特別是寡頭壟斷的工業中,出口公司可能發現談判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對它們有利,那時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願”的。
如果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包括一項政府對政府的協議,那在正常情況下是指一項有條不紊的市場銷售安排,而且往往具體規定出口管理規則、磋商權利以及對貿易流量的監督。在某些國家,特別是在美國,有條不紊的市場銷售安排在法律上與具有嚴格定義的自願出口限制是有區別的。涉及工業參與的協議往往被稱為自願限制安排。這些自願出口限制形式之間的區別主要是屬於法律性質和字義方面的,對於自願出口限制的經濟影響幾乎沒有什麼關係。
一項典型的自願出門限制是按商品類型、國家 以及數量對出口品供應施加限制。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有關政府影響貿易的行動的條款,在正常情況下禁止出口限制;如果獲准實行出口限制,它們必須是不加歧視的,而且只有通過關稅、稅收和費用加以實施。但是,政府參與自願出口限制的情況並不總是很清楚的。此外,自願出口限制並不總是具有明確的市場份額條款;舉例來說,它們可能採取出口預測形式,從而變得具有告誡的性質。由於這些原因,自願出口限制屬於“灰區”,如果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認定它們為非法,那是值得懷疑的。此外,參加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安排的各方不大可能要求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爭端調解程式進行評定,它們從來沒有這樣做,因為第三方看來往往能夠從一項自願出口限制中得到好處,因此它們可能不願意訴諸爭端調解程式。最後,從東京回合的貿易談判中產生的補貼條例和抵消性關稅條例的簽字國看來,都獲得了談判自願出口限制的合法權力。正是在這些方面,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代表理事會在1987年作出的設立一個爭端調解小組來研究日美半導體協議的決定是重要的。
概括地說,採取限制性貿易措施通常有兩個目的:保護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以及解救那些因外國競爭而受到不利影響的工業,原則上使它們獲得時間進行必要的調整以恢復對外競爭能力。採取自願出口限制是為了後一個目的,而且與保護主義的其他形式比較,從進行保護的國家觀點看自願出口限制有幾個優點。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則,現有的一些保障條款是對那些因進口競爭而受損的國內工業予以臨時的、應急的保護。但是,這種保障行動需要與那些受保障措施影響的國家進行有關賠償的談判。這些談判可能是困難的,而且可能不會成功。在那種情況下,進行保護的國家就要冒出口國家加以報複的危險。無論是在進行賠償還是在遭到報複的情況下,採取保障行動的國家的出口都可能受損。至於自願出口限制則有內在的賠償,那是採取超額利潤的形式(即由於一種產品稀缺而使利潤增多)。這樣使出口方面較易接受,而進行報複的可能性也會減少。
進口國在談判一項自願出口限制時,往往可以避免那種在採取其他形式的保護主義——如提高關稅或實施定額——以前一貫要進行的、經常是長時間的、公開的、而且往往是多邊的辯論。在這樣的辯論中,可能使人們更加清楚地瞭解,保護措施的代價並且使這種行動在政治上代價巨大而且冒有風險。因此,一項自願出口限制有這樣的優點:由於它是一項由外國方面採取的行動,從而可以避免一場國內立法鬥爭;自願出口限制往往能夠在它的代價並不明顯的情況下迅速地談妥。此外,如果出口品是得到補貼的,或者有得到補貼的嫌疑,國內當局也可能同出口者達成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協議,從而繞開反傾銷稅調查往往花費大、耗時多的過程。
最後還可以提出這樣的理由:由於一項自願出口限制消除了問題的根源——一個或少數幾個低成本供應者擾亂國內工業——因此就沒有必要去採取那種可能損害第三國的更廣泛的行動,而實行一種在減少進口方面產生平等影響的、不加區別的進口定額就可能會損害第三國。由於這些原因中的任何一個原因,國內政策制訂者往往善於採取一項自願出口限制,而不善於採取其他替代性措施;自願出口限制往往對一個受到進口競爭威脅的工業提供較為迅速的、政治上代價不大的援助。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對出口國也會有吸引力。
如上所述,自願出口限制使出口國得到額外利潤,這至少在短期內是意外的收入,因為在世界其餘地區的需求是有彈性的,所以貿易條件方面的損失是很小的,或者毫無損失。與進口國可能採取的替代性貿易壁壘比較之下這一點是很重要的;舉例來說,關稅收入是歸征收關稅的政府所得的。此外,自願出口限制有助於保證出口者進入進口國的市場,消除反傾銷稅調查所包含的不確定因素,並且使出口國政府獲得一個控制其國內工業的工具。這些因素說明,當出口者面臨進口國可能實行的保護的時候,特別是如果進口國是其他產品的一個重要市場時,出口者可能樂於同意實行自願出口限制。
“自動出口限制”一般採取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面自動出口限制
單方面自動出口限制,即由出口國單方面自行規定出口配額,限制商品出口。此種配額有的由出口國政府規定並予以公佈,出口商必須向有關機構申請配額,領取出口許可證後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國的出口廠商或同業公會根據政府的政策意向來規定。
2、協定自動出口限制
協定自動出口限制,即由進口國與出口國通過談判簽訂自限協定或有秩序銷售協定,在協定的有效期限內規定某些產品的出口配額,出口國據此配額實行出口許可證制,自動限制有關商品出口,進口國則根據海關統計來進行監督檢查。作為非關稅措施之一的自動出口限制嚴重阻礙了國際貿易發展。1986年9月開始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把自動出口限制列為減少和取消非關稅壁壘談判的重要內容之一。談判結果則導致對總協定第19條的修訂,以限制自動出口限制的運用。
總的來說,自願出口限制的影響是降低進口的水平,從而提高這項產品在進口國家中的價格。當正常情況下低成本、但現在受到限制的外國供應者提高它們的出口價格以謀求自願出口限制產生的超額利潤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價格上漲在正常情形下將會鼓勵增加該產品的國內生產。但是,即使自願出口限制是按進口品的自由貿易水平確定的,在一個寡頭壟斷的工業中,價格可能因為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安排從根本上改變了受影響的工業的競爭性質而上漲。如果出口工業(或國家)管理自願出口限制,那麼進行保護的國家裡的生產者與出口國的生產者相比之下就成為“領頭定價者”:如果自願出口限制安排得到執行的話,國內生產者提高任何價格,結果必然使進口替代品的價格適當上漲。在這些情況下,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的利潤都會增加。當然,消費者將遭受損失。可以預期,如果國內產品的需求方面對本國產品價格的變化比對進口替代品價格的變化更敏感的話,出口國的生產者會樂於同意一項所建議的自願出口限制安排,特別是由於這樣能夠增加它們在進口國市場上的份額。因此,自願出口限制使國內生產者的利潤增加而使他們得到了保護,但是並沒有使國內生產得到保護。
工業部門的公司數目越多,產生這些結果的把握就越小。
- 第一,公司數目眾多就較難說服所有的國內公司發揮領頭定價者的作用;一些公司可能寧願通過價格競爭來增加市場份額。
- 第二,如果並非所有外國公司都屬於一項自願出口限制範圍,這些外國公司也可能謀求增加市場份額。因此,工業部門的公司數目越多,就越有可能需要按減少進口的水平來確定自願出口限制,如果國內價格將會上漲,從而鼓勵當地生產水平上升的話。
但是,關於銷售市場壟斷的例子的確得出這樣一個重要的結論:不管工業部門的公司數目有多少,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安排鼓勵公司之間進行合謀,從而改變競爭的性質。這樣使進口國和出口國里都產生既得利益集團。因此,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安排可能鼓勵制止反壟斷立法。
由於自願出口限制而引起的價格上漲的幅度可能會相當大。在最近發表的一項關於自願出口限制對日本汽車向美國出口產生的影響的研究報告中,估計1984年在美國出售一輛汽車的平均價格比如果沒有自願出口限制將會出現的價格約高1,650美元,即17%。在這項估計的增加數字中,大約1,030美元反映質量有所提高。受到數量限制的出口者都情不自禁地要提高他們在受到限制的市場上的產品質量,以使他們出售的每個單位產品的利潤達到最大限度。不受限制的外國供應者和國內生產者可能加以效法,如果他們的產品是得到改進的、受到出口限制的較接近於的替代品的產品的話。在上述研究報告中,在1984年,對每輛汽車價格的純影響約為620美元;這樣使美國消費者總共多花66億美元。
扭曲貿易和生產
自願出口限制會在好多方面扭曲貿易和生產。
第一,在進口國家中,不受自願出口限制安排限制的產品價格可能超出世界價格;事實上後者可能不跌,特別是如果進口國的市場很大,而且自願出口限制安排得到充分實施的話。在這些情況下,不受限制的供應者可能把出口品轉向受到保護的市場,從而使貿易格局遭扭曲。在1977年日本和美國達成關於彩色電視機有計劃地銷售的安排的時候,日本在美國的這種電視機的進口份額中約占90%。兩年以後,日本的份額下降到大約50%,而南北韓和中國臺灣省的份額有很大的增加。結果是對南北韓和臺灣也作出有計劃地銷售的安排。
第二,可能使進口國家和其他國家裡的新公司 都得到鼓勵進入那個受影響的工業部門,進行那種在自由貿易的進口水平下可能效益不高的投資。
第三,在出口國家裡原有的受自願出口限制安排影響的公司可能設 法通過第三國進行出口以避開這些限制。最後,外國供應者可能乘機向進口市場開始出口與受自願出口限制安排保護的產品相似的替代品,或者增加這種替代品的出口。
如果自願出口限制安排的範圍很廣,包括一種產品來自所有來源的進口,那麼自願出口限制制度就類似進口定額。但是,二者的過程是不同的。一項定額在正常情況下應用於全球範圍;它不加區別,通常分配的方法是,或者根據“先來者先得到滿足”的原則,或者根據以前的進口份額格局分配定額的份額。自願出口限制安排則是由雙邊談妥的,在正常情況下是與一個或少數幾個供應者談妥的。因此這些安排是帶有歧視性的,出口量視談判實力而定。這些安排可能扭曲貿易格局,有利於輸往進口國家的屬於自願出口限制範圍的產品而不利於效率較高的出口者,這些安排還可能對第三國的生產者發出結果也許是錯誤的投資信號。因此,自願出口限制安排與一項在全球應用的、減少同等進口量的定額比較之下,使效率方面受到的損失更大。
如上所述,自願出口限制能夠而且已經從一個國家擴大到其他國家,從一種產品擴大到其他產品。在這方面,它們的示範效應是很重要的。此外,上面已經指出,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安排往往會降低這種產品的國際價格,增加在第三國內的需求,而這些需求可能靠產品的進口得到滿足。如果受到自願出口限制安排限制的出口者能夠利用它們從受到保護的市場上得到的額外利潤,去盈得不受保護的國家中的市場份額,這種影響可能更大。這些因素可能有助於促使第三國——特別是那些製造同一產品的第三國——也去談判自願出口限制安排。最終,如紡織品和成衣以及鋼鐵的情況那樣,一個自願出口限制網路能夠有效地產生一個全球壟斷性市場份額分配安排。
使外國生產者獲得額外利潤
自願出口限制安排往往會使外國生產者獲得額外利潤,這種額外利潤達到很大的數額。據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估計,根據多種纖維協定的雙邊出口限制安排,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國家每年向亞洲新興工業國家的紡織品和成衣出口者轉移的金額至少達20億美元。在上述關於日本向美國的汽車出口的自願出口限制安排的研究報告中,預計日本出口者在1984年僅就純價格影響一項“掙得”額外利潤10億美元;向外國供應者轉移的總金額為16.7億美元,這表明不受自願出口限制安排限制的第三國出口者可能從這種安排中獲得好處。M·科斯特基採用一種關稅等量的方法估算自願出口限制,在1984年全世界由於自願出口限制安排而造成的額外利潤轉移可能高達270億美元。
貿易政策制訂者們並未覺察到上面談論的影響,特別是在分配資金的效率方面受到的損失。這就是為什麼所談判的自願出口限制安排一般期限較短的一個原因。儘管如此,自願出口限制安排能夠成為一種有誘惑力的保護形式。一旦這種安排建立後,既得利益集團可能會竭力設法阻撓取消這種安排。 自願出口限制的流行
數量出口限制看來最初是在1935年出現的,那時限制日本對美國的紡織品出口。但是出口限制是在過去10年左右的時間里才被普遍地採用的。附表中列出了將近100項重要的、已知的自願出口限制。實際的數字可能大得多,因為據說,出現各種各樣工業對工業與政府對工業的不加透露的安排。在已知的自願出口限制數字中,55項是限制對歐洲共同體或它的個別成員國的出口,32項是限制對美國的出口。總的來說,實行自願出口限制是要保護在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成員國中的市場上的工業,在這些市場上某些發展中國家、東歐國家或日本已成為主要的競爭者。事實上,這些國家的出口目前已由大約80項自願出口限制措施所限制。
上列數字並不包括多種纖維協定。多種纖維協定連同它的前身——棉紡織品長期安排(1962—1972年)——是自願出口限制的模式。多種纖維安排是一項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經談判達成的多邊協議,它依據的原則是:作為紡織品主要進口者的工業國,需要特別的保護以防止在正常情況下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成本較低的出口品“擾亂市場”。在它的主持下,締結了各種各樣的雙邊出口限制協議,這些協議包括大約50%的紡織品和成衣貿易。此外,正如附表中指出的,這個部門在多種纖維協定範圍以外有11項已知的自願出口限制。結果是,在紡織品和成衣的世界貿易中有相當大的部分是受控制的,因而並不聽命於國際貿易的正常力量。
除了紡織品和成衣以外,鋼鐵是受自願出口限制影響最大的產品類別。自從美國與一些歐洲的和日本的出口者在1968年談判了這個部門中的第一個限制協議以來,鋼鐵貿易總額中大約1/4屬於自願出口限制範圍,它影響幾乎所有主要第三國供應者對美國和歐洲共同體的出口,也影響歐洲共同體對美國的出口。農產品的出口也受到自願出口限制安排的限制,這主要是從農產品產量較高的國家,如澳大利亞和阿根廷對歐洲共同體的出口。在汽車和運輸設備以及電子產品和機械工具方面,日本出口者對於它們向歐洲共同體和美國的銷售都加以限制,而在鞋類方面,一些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國家的市場受南北韓出口者的自願出口限制安排的保護。
根據一種計算方法,在1984年,世界貿易總額的大約10%以及非燃料貿易的12%,是屬於自願出口限制範圍的。這個研究報告還估計,在同一年,日本對歐洲共同體的出口的大約38%,以及日本對美國的出口的32%屬於自願出口限制範圍。其他評論家估計,在1983年,發展中國家的製成品的世界貿易額中大約11%是受自願出口限制安排限制的。此外,在80年代初期,這個百分比看來在迅速上升。根據一項估計,亞洲的新興工業國和日本的出口中受自願出口限制影響的份額,從1980年的大約15%上升到1983年的大約32%。
自願出口限制安排的流行及其內在的缺點,特別是它們正在蔓延以及把貿易體系分割成為由主要貿易國家支配的一系列市場瓜分安排的趨勢,促使一些評論家提出這樣的建議:自願出口限制安排應當受到控制,採用這種安排應當遵守嚴格的條件和受到多邊監督。這樣將鼓勵人們在更大程度上遵守國際協議的貿易規則。這些觀察家還指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機構已經製裁某些違背非歧視原則的情況,例如它的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條款。其他的人認為,不加歧視的原則太重要了,不應由於正式批准自願出口限制安排而使這個原則遭到進一步的削弱。從經濟角度來說,不加歧視意味著在國內消費者和世界其他地區付出最低代價的情況下使國內生產者能夠獲得一定水平的保護。它也保護較小的貿易國家的利益,並且有助於保證新的出口者進入國際市場。它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則中的作用使國際貿易關係和國內決策工作非常明確,而且能夠進行預測。基於這一觀點,貿易國家在制訂和執行它們的貿易政策時要更堅定地信奉非歧視的原則,這樣才會使自願出口限制安排得到控制。
在60年代和70年代的大部分時間里,由於美國消費者與外國消費者對汽車種類及型號需求的不同,美國汽車工業基本不與進口汽車形成競爭。美國消費者,因為生活在一個大國,而且汽油稅很低,因此比歐洲人和日本人更喜歡大型汽車。另外,外國公司也沒有選擇在大型汽車市場上與美國競爭。
但是在1979年,石油價格急劇上漲和暫時的汽油短缺使美國市場一下子轉向小型汽車,而當時日本生產商的成本無論在哪個方面都已經低於美國的競爭者,因此它們迅速打入美國市場並滿足了新的需求。隨著日本廠商的市場份額持續擴大以及美國的產量不斷下滑,美國國內的強大政治力量要求保護美國的汽車工業。為了避免單方面的行為和引發貿易戰的危險,美國政府要求日本限制出口。日本因害怕若不答應美國要求,可能招致美國的單方保護措施,也就同意限制其銷售。在1981年,雙方達成了第一份協議,把日本每年向美國的汽車出口量限制在168萬輛,1984—1985年又把總數修正到185萬輛。1985年美國允許日本不再執行這一協議。這一自願出口限制產生的影響複雜的,主要由於以下原因:
儘管存在這些因素,其基本結果與先前對自願出口限制的討論還是一樣的,日本汽車在美國的售價上升,日本公司獲得了由此產生的“租”。美國政府估計美國在1984年的總損失為32億美元,這些損失主要來自於轉移到了日本的“租”而非本國的效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