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自動出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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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協定自動出口限制[1]
協定自動出口限制是指由進口國與出口國通過談判簽訂自動出口限制協定或有秩序銷售協定,在協定的有效期限內規定某些產品的出口配額,出口國據此配額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自動限制有關商品出口,進口國則根據海關統計來進行監督檢查。作為非關稅措施之一的自動出口限制嚴重阻礙了國際貿易發展。1986年9月烏拉圭回合談判把自動出口限制列為減少和取消非關稅壁壘談判的重要內容之一。談判結果導致對關貿總協定第19條的修訂,以限制自動出口限制的運用。
協定自動出口限制的一般內容[2]
1、配額水平
這是指協定有效期內各個年度“自動”出口配額。一般以協定締結前一年的實際出口量或原協定最後一年的配額為基礎,確定新協定第一年的配額,然後確定其他年的增長率。
2、自限商品分類
自限商品是指協定限制的商品。隨著自限商品的種類越來越多,分類也日益繁雜,每一類別的商品規定不同的配額。結果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出口商經常對一些熱門貨的配額感到不足,而一些冷門貨的配額卻往往有剩餘。
3、配額的融通
這是指協定各種自限商品限額間相互融通使用的許可權,包括水平融通和垂直融通兩種。前者指同一年度內組與組之間、項與項之間在一定百分率內互通使用的額度;後者指上下年度內組與組之間、項與項之間的留用額和預用額。留用額指當年未用完的配額撥入下一年度使用的額度或許可權;預用額指當年配額不足而預先使用下年度的額度或許可權。
4、保護條款
這是指進口國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式,限制或停止某些“擾亂”市場或使進口國生產者蒙受損失的商品。這就進一步擴大了進口國單方面限制進口的許可權。這種條款對出口國極為不利,往往遭到出口國的反對。
5、出口管理規定
協定中規定出口方對自限商品執行嚴格的出口管理,以保證不超過限額水平和儘量按季度均勻出口。為了確保自限協定順利進行,協定還要求雙方互相提供有關資料。在協定有效期內,雙方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磋商解決有關問題。
6、協定的有效期
有效期有長有短,各有利弊。目前自限協定有效期一般為3至5年,締約國一方需終止協議的,必須提前60天通知對方,否則終止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