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秩序銷售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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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秩序銷售協定(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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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秩序銷售協定又稱有秩序銷售安排,是指壟斷資本集團瓜分國內外市場的一種方法,屬於非關稅壁壘的一種措施。是指各國壟斷資本集團,為了避免競爭,維護壟斷高價,從而保證獲得高額利潤,通過協商,劃分銷售地區,規定銷售限額,達成有秩序銷售協議。
有秩序銷售協定是自70年代始,逐漸在許多貿易國家之間出現的一種新的貿易保護形式,它是非關稅壁壘措施的一種,這種協定實質上是貿易參與國之間暫時緩和競爭的緊張局面,相互妥協、分享市場的一種契約。
從錶面看,有秩序銷售協定與關稅、配額制不同,是出口國單方面的自願行動,但是若非如此,對方(進口國)便會採取更強硬的貿易保護措施。有秩序銷售協定作為一種非關稅壁壘,針對性強且靈活易變,可避開有關國際性機構的監督和約束,它體現著非關稅壁壘手段隱蔽、形式多樣的特點。有秩序銷售協議也是“自動”限制出口的一種方式。
典型的有秩序銷售協定包括自動出口限制等內容。自動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國家或地區在進口國的要求或壓力下,自動規定在某一時期某些商品的出口數量或金額,如超過規定數量或金額就自動限制出口。自動出口限制的特點是出口國使用它時有選擇性,即所確定自動出口隈制的對象並不是出口商品的全部,而且限製程度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