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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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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能用權

  用能權是指用能單位在一年內經確認可消費各類能源(包括電力、煤炭等)量的權利,也就是一年內按規定可以消費的能源總量。用能權初始分配製度是指在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管理下,主管部門按照既定原則、規則和方式,結合節能評估審查,能源審計等措施,確認各用能單位、用能權初始配額,併進行免費或有償分配的制度。

能用權的提出背景

  能用權初始分配製度的提出,目的在於緩解資源有限和經濟發展需求無限的矛盾,把經濟手段和行政辦法結合起來,更好地激勵節能減排減碳。例如,我國承諾到2030年,碳排放將達到峰值,從現在開始到2030年,可以根據人口、發展階段,產業結構等將碳排放增加總量分解到具體地區和企業單位。沒有用完碳排放指標的地區或企業,可以將指標拿到市場拍賣獲得收入。

建立能用權制度

  十三五時期,建立用能權初始分配製度,開展用能權交易,主要任務包括:

  一是分解目標,將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目標分解到各地區;

  二是發揮能評作用,將能評與能源消費總量目標相掛鉤,實施能評暫緩審批、能耗等量或減量替代後有條件審批;

  三是確權和使用,對用能單位特別是新上高耗能項目,初始用能權進行確權,用能單位免費獲得或有償申購初始用能權,對超額使用部分實行差別價格;

  四是開展交易,制定交易規則、搭建平臺、培育市場、強化監管,推動用能單位之間開展以“用能權”為標的的二級市場交易,或設立國家或省級用能指標池子,先啟動一級市場;

  五是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地方開展交易試點工作,加強基礎能力建設。

能用權的有償使用

  用能權有償使用,是指企業在能源消費總量預算化管理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用能權指標,並按規定一次性繳納用能權指標有償使用費的行為。而用能權交易,就是在區域用能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企業對依法取得的用能總量指標進行交易的行為。

  能用權和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並稱“四權”。建立“四權”初始分配製度,是中國的一項創舉,目的就是要解決好我國能源矛盾,把經濟手段和行政辦法結合起來,更好地激勵節能減排減碳。

能用權相關文件

  新發《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方案》明確用能權交易將實施登記註冊制,交易主體需在交易所開設交易賬戶。交易主體一般為試點地區用能單位,也可以選擇其他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責任主體作為交易主體。

  交易主體可以將所持有的用能指標在交易市場中進行交易。交易標的為用能權指標,以噸標準煤為單位。用能權指標每年清算一次,賣出的用能權從當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權指標中扣除,但不影響下一年度的用能權指標;買入的用能權計入當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權指標,但不計入下一年度;剩餘的用能權指標不計入下一年度。

  《方案》也指出要制定科學的初始用能權確權方法,區分產能過剩行業和其他行業、高耗能行業和非高耗能行業、重點用能單位和非重點用能單位、現有產能和新增產能,實施分類指導。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高耗能行業可採用基準法,即結合近幾年產量、行業能效“領跑者”水平以及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確定初始用能權;其他用能單位可採取歷史法,即近幾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平均值確定初始用能權;結合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從嚴確定新增產能的初始用能權。

  《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方案》文件中試點內容如下

  科學合理確定用能權指標

  試點地區要根據國家下達的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產業結構和佈局、節能潛力和資源稟賦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在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天花板”下,合理確定用能單位初始用能權。

  制定科學的初始用能權確權方法,區分產能過剩行業和其他行業、高耗能行業和非高耗能行業、重點用能單位和非重點用能單位、現有產能和新增產能,實施分類指導。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高耗能行業可採用基準法,即結合近幾年產量、行業能效“領跑者”水平以及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確定初始用能權;其他用能單位可採取歷史法,即近幾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平均值確定初始用能權;結合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從嚴確定新增產能的初始用能權。

  鼓勵可再生能源生產和使用,用能單位自產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計入其綜合能源消費量。規範初始用能權確權行為,做到公平、公開、透明、有序,減少自由裁量權,建立爭端解決機制。

  推進用能權有償使用

  用能權有償使用的主體為試點地區用能單位特別是重點用能單位。設計用能權有償使用制度應兼顧公平和效益,平衡現有產能和新增產能的利益,既有利於鼓勵先進,推進結構調整,推動能源要素高效配置,又不大幅增加現有企業負擔。配額內的用能權以免費為主,超限額用能有償使用。用能權有償使用的收入應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本地區節能減排的投入以及相關工作。

  建立能源消費報告、審核和核查制度

  試點地區要制定發佈能源消費報告、審核、核查指南、標準等技術規範,明確能源消費統計、計量、計算的範圍、方法、流程和操作規範,確保能源消費數據的準確性和可追溯、可核查。制定審核機構管理辦法,公告機構名單,規範機構行為,建立用能單位能源消費數據平臺。用能單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通過自我報告、第三方審核、政府抽查(核查)等方式予以確認。用能單位、審核機構對出具的能源消費報告、第三方審核報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明確交易要素

  交易主體一般為試點地區用能單位,也可以選擇其他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責任主體作為5交易主體。交易主體可以將所持有的用能權指標在交易市場中進行交易。交易標的為用能權指標,以噸標準煤為單位。用能權指標每年清算一次,賣出的用能權從當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權指標中扣除,但不影響下一年度的用能權指標;買入的用能權計入當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權指標,但不計入下一年度;剩餘的用能權指標不計入下一年度。

  完善交易系統

  交易實施登記註冊制,交易主體需在交易所開設交易賬戶。不斷完善交易活動所需的登記、交易和結算系統和軟硬體設施,確保交易活動安全、可靠、便捷。研究推動用能權交易平臺與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效對接。

  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試點地區要制定用能權交易管理辦法,明確交易規則及流程等,完善交易爭議解決機制。建立公平、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及時發佈用能權供需信息,建立預測預警機制。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用能權初始交易價格由試點地區確定,伴隨市場發展,逐步過渡到由交易方集合競價方式形成交易價格。探索研究設立交易調節基金,用於引導市場預期,交易初期驅動市場,平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維護市場秩序

  落實履約機制

  試點地區要建立獎懲機制,確保責任主體及時履行履約義務。公佈用能單位履約情況,樹立履約單位履行社會責任的良好形象,曝光拒不履約單位名單。加大處罰力度,將拒不履約的單位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納入當地信用信息共用平臺,並與全國信用信息共用平臺對接。探索對嚴重失信6主體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維護制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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