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解除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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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解除質押是股權質押的解除。股權質押是將其擁有的公司股權(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份質押或股份質押)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股權質押標的物,就是股權。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出質人有權處分的,二是必須要有財產性,三是具必須具有可轉讓性。目前,儘管我國理論界對於股權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論,對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統一過,但股權兼具前述的財產性和可轉讓性兩種屬性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而股權是一種符合條件的標的物。
《擔保法》第75條第17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並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轉讓,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轉讓的範圍內,以股權出質的,應當受到限制,這就要求股權質押必須符合股權轉讓的法定條件。對此,根據《公司法》,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等分別有不同的規定。
股權之所以可用於質押最根本還是源於股權的財產性、價值性。但股權在實際操作中的價格(尤其是股票所體現的股權價值),由於主要是受市場的供求狀況、市場利率的高低、股權質權的期限長短等因素的影響,因而波動性大。所以說,股權價值本身就是一個不穩定的預期值。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在以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處在變化中,因而使得股權質押的擔保力度較難把握,對質權人而言,預期價值常常會與實際狀況相違背,使得質權人承擔著債權得不到充足擔保的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2000年2月聯合發佈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辦法》第26條規定:為控制因股票價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在質押股票市場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平倉線時,貸款人應及時出售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餘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對於我國擔保法,雖然沒有直接對權利質押時權利價值的變動作出規定,但對於抵押物和質押物價值的減少情況作出了規定。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擔保法第70條也規定,質物有損害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如今,大多數的中小企業沒有那麼多的實物資產進行抵押貸款,所以各地政府為了幫助這些中小企能夠獲得現金流,提出了利用企業股權進行融資,股權質押融資的意義是配合一板和二版市場建立三板市場,進而建立一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股權質押融資的前提是必須到企業註冊所在地的產權交易所進行股權托管登記。股權登記托管的好處是對國家來說規範了企業的資本運營,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對企業的好處是可以幫助企業提高公信力,進而方便企業的投、融資,為企業的上市和發行股票提供了基礎;對股東主要是防止其黑幕交易,維護股東的利益。拿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為例,辦理股權托管需要以下資料:法人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的基本情況說明,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複印件,公司章程,申請承諾書等。費用為公司總股本的千分之二,股權質押費用為質押股本價值的千分之二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