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服務型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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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聘用服務型物業管理[1]
聘用服務型物業管理是指房屋所有權人聘用專業管理公司管理自己的物業,通過簽訂合同,支付費用,享受物業管理服務的管理模式。在我國現階段物業管理運作中,第一次聘用往往是在開發商和管理者之間進行的。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甚至在物業開發建設之前就開始聘用專業物業管理企業的資深人士對物業的定位、規劃設計、配套、使用材料等提出意見建議,施工和交付使用過程中請他們進行監督、驗收把關,並且要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物業銷售或交付使用以前一定時間,以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從事前期物業管理。當業主入住一定比例、數量或時間,依法召開成立業主大會後,由業主大會或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行使後續招聘權,此時,開發商的招聘權即被終止。因此,長遠來說,聘用服務關係存在於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
2003年9月1日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生效後,提倡建設與物業管理相分離,以前流行的那種開發企業聘用自己組建的物業管理公司的做法將受到限制,以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合格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做法將日趨流行。只有嚴格通過招投標,才能消除建、管不分的體制性弊端,才能建立優勝劣汰、競爭擇優的市場環境,從源頭上理順物業管理關係,促進物業管理行業整體進步與規範發展。
- ↑ 第一章 物業管理概述.陳德豪,李春雲編著.物業管理概論[M].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