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制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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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制貿易(Contro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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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制貿易又稱“外貿統制”,是指對外貿易由國家統一管理、控制和調節,也被稱為對外貿易國家壟斷制。
統制貿易也就是由國家建立的集外貿經營與管理為一體、政企不分、統負盈虧的外貿管理體制,中央以指令性計劃直接管理少數的專業性貿易公司進行進出口貿易。貿易目標主要是進出口貿易在總體上達到平衡。
我國在1978年以前實行對外貿易的統制政策,其必要性在於:
1、可以保證我國的政治獨立和經濟獨立。以此來打破帝國主義國家的政治歧視、軍事威脅和經濟上的“封鎖”與“禁運”。
2、可以保證我國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以便能統籌兼顧地調動各種生產資源,發展進口替代產業,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
3、能夠使我國有效地防禦世界性經濟危機的衝擊。防止他國以鄰為壑的傾銷政策,把大量過剩產品銷向我國,以此轉嫁危機。
4、能夠使我國步調一致地參與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並獲取更大利益。避免內部競相削價、互相拆臺的現象。防止出現在獲得小集體微觀利益的同時,卻失去了國家的巨集觀利益。
因此,外貿領域比其他領域更需要國家的統一管理。
1、國家制定對外貿易的法律、方針和政策。
2、國家統一設立管理外貿的專門機構。
3、國家統一設立對外貿易專業公司和審批其他企業的外貿經營權。
4、國家制定外貿的中長期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
5、國家運用各種經濟杠桿,包括價格、稅收、利潤、信貸、外匯留成、承包指標等,統一調控、管理對外貿易活動。
我國實行外貿統制的手段:
早期的外貿計劃是以直接的指令性計劃為主,後期則是以間接的指導性計劃為主。
2、進出口企業管理制度。
這是指國家對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各外貿公司進行集中管理和統一領導。例如地市級以下外貿公司曾經沒有外貿經營權。
3、保護性關稅制度。
保護性關稅制度是指對進出入我國關境的商品,由國家統一征收保護性關稅,以保護國內市場,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4、進出口許可證制。
5、外匯管制制度。
6、貨運監管和禁止走私制度。
貨運監管的依據是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和有關批准文件。海關如發現未經許可的進出口貨物,分別給予退貨、沒收或罰款處理。
查禁走私是指海關對違反國家法令而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的有關物品(如文物、軍火、毒品以及偷逃關稅的商品等)進行查證、處理的一種制度。
7、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
這是指對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包裝等嚴格按照合同及有關標準進行檢驗和監督管理。這是維護對外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國家信譽,促進生產,加強外貿管理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