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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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原理(Design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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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原理[1]
組織原理是指行政管理實踐中,把人、財、物、時間、信息等,在一定時空範圍內,進行合理組合,並把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關係相對固定下來,形成合理組織結構所應遵循的規律和原則。
組織原理的內容 [1]
組織原理的內容,主要有四條。
①目標統一性原理,指國家行政機關組織結構的設計和組織形式的選擇,必須有利於組織統一目標的實現。目標統一性原理,還要求在組織設計中以事為中心,從事入手,因事設職,避免出現因人設事、因人設職。
②管理幅度原理,管理幅度指行政領導者有效地監督、指揮其直接下屬的人數限額。它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其中,管理層次是一個最主要的因素。在被管理單位或人員不變的情況下,管理幅度與管理層次成反比例關係,管理幅度大,管理層次就少;管理幅度小,管理層次就多。
③統一指揮原理,指行政組織的各級機構以及個人只能服從一個上級的命令,才能避免“政出多門”,保證行政決策的落實。但統一指揮,並不等於取消了行政領導的臨時命令權和下級的申訴權。
④穩定性與機動性相結合的原理,指國家行政機關組織為了能順利地行使職能,實現目標,必須保持足夠的穩定性,同時為了適應外部不斷變化的情況,又要有一定的靈活性。
組織原理的障礙 [1]
組織原理的障礙,主要有“跳板”障礙、過度集權障礙和目標衝突障礙。
①“跳板”障礙,指在層級嚴密的國家行政機關組織體系中,各平行機構之間缺乏正常的橫向交流與聯繫。為剋服這一障礙,就必須在保證指揮鏈上下暢通的前提下,在各平行機構之間建立“跳板”,以便及時溝通信息,快速解決問題。
②過度集權障礙,指行政領導者如果事無巨細都親自過問,則不僅會疲於應付,顧此失彼,而且會助長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和文牘主義作風。因此,行政領導者必須學會合理授權,充分調動下屬積極性,才能減輕不必要負擔,集中精力抓大事。
③目標衝突障礙,指行政整體目標與“行政人”個人目標之間協調不力,而發生的目標衝突。因此,強調個人目標必須以保證實現行政整體目標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