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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頂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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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紅頂中介

  紅頂中介是一種常見的腐敗現象,指政府官員通過形形色色的手續、關卡、資質、認證,蠶食著行政審批改革的紅利。以服務費、會費、協作費、咨詢費的名義“分紅”,要麼以高房租、超額水電費等向主管部門“進貢”,更有甚者,直接將資金劃轉至主管部門或者所屬事業單位,極大地傷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紅頂中介的類型

  主要有三類:

  一是由政府轉型過來具有審批權的組織,他們過去就是政府部門,後來變成了協會;

  二是捆綁在政府主管部門的協會,主管部門有一部分職能隱藏或者直接委派給這類協會;

  三是一些政府主管部門領導退休下來以後,在裡面任職。

紅頂中介的手段

  1、有些中介機構、社會團體與個別部門不脫鉤,或者明脫暗不脫,有些中介機構的出資人就是行政部門或者其工作人員;也有一些中介機構的出資人和法人代表雖在形式上與政府部門不相關,但是背後“操盤者”卻是行政部門或其工作人員。這是典型的打著政府的旗號,建設的卻是部門或者領導幹部的“小金庫”。

  2、還有一種操作手法就是個別部門藉著公權力的“鞭子”,搞起了“體外經濟迴圈”。由於一些部門掌握著行政審批前期資格選拔權、審計、鑒定、評估、參評選拔、註冊或公證等職權,便與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做起了“地下交易”。

  3、有些中介機構或者社會團體依托行政職能,在年檢或者其他審批事項中,搭車收費;有的直接將本屬於行政部門的職能轉化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個別部門揮舞著權力大棒,指揮企業或個人到指定或變相指定的中介機構接受有償服務,為個別公司壟斷市場撐腰助威,然後,再與中介機構進行暗箱分成。

  4、分成方式更是花樣百出:中介結構和社會團體要麼以服務費、會費、協作費、咨詢費的名義“分紅”,要麼以高房租、超額水電費等享受向主管部門“進貢”,要麼以高息集資、投資分紅的形式與主管部門結成利益共同體,更有甚者,直接將資金劃轉至主管部門或者所屬事業單位。

  5、個別部門把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當作單位“撈外快”的自留地,把自身應當承擔的費用轉由其管理的中介機構承擔或者在中介機構報銷費用;有些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中介機構領取加班費補貼福利等等。

紅頂中介的事例和危害

  2014年4月份,長沙建築業協會建築施工設備租賃分會向企業收保證金,企業不交錢登記就不能經營。此外,該協會還規定,未取得行業確認證書的建築施工設備租賃企業,禁止在長沙承接該項業務,被戲稱為“最牛行業協會”。該協會依托主管單位的權力,強制服務,強行收費,破壞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

  劉女士是湖南某地一家大型連鎖酒店分店的店長,“一開始,稅務局要求總部提供所有的票據。但是總部在外地,那麼多的材料根本沒法寄過來。後來,稅務局又要求做財務報表,並且給我們指定了一家會計事務所,不在這個事務所做報表的話,年審就不給通過。”在付出了1萬多元的代價後,劉女士總算通過了稅務局的年審。

  ‘紅頂中介’的存在會擾亂市場秩序,比如,地方上有一些協會對企業征收會費,如果不交的話,就不給企業年審。沒了年審,企業怎麼能經營。一方面,企業辦理相關業務的經濟負擔沒有實質性減輕,政府為企業減負添力的改革目標受阻,甚至還可能增加企業其他“包袱”,例如在不得不“被中介”的情況下涉嫌行賄。另一方面,企業與政府通過“紅頂中介”互動的過程,無疑會給企業帶來錯誤的導向,長此以往,企業會普遍滋生“走偏門”的思維。

紅頂中介的治理措施

  1.清理事項

  針對中介服務事項多、耗時長、設定不規範的問題,提出除依法設定的外一律不再作為審批的受理條件,能夠通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中介服務,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審批部門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不得轉嫁為申請人的義務等。

  2.破除壟斷

  針對部分中介服務壟斷性強、市場競爭不充分的問題,提出取消中介機構現有法定許可外的其他資質資格審批,取消部門自行設定的中介機構執業限制條件,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機構數量等。

  3.切斷利益關聯

  針對一些中介機構與審批部門利益輸送問題,提出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等不得開展與本部門審批事項相關的中介服務,確有必要開展的應當轉企改製,嚴禁指定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機構一律與審批部門脫鉤,政府工作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兼職任職等。

  4.規範收費

  針對中介服務價格高、收費亂的問題,提出中介服務原則上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壟斷性強、短期內無法充分競爭的納入政府定價管理,最大限度縮小政府定價範圍,行政機關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事項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等。

  5.實行清單管理

  為加強社會監督,杜絕私設濫設行為,提出對清理規範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凡未納入清單的一律不再作為審批的受理條件;今後新設的必須嚴格論證並履行法定程式。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中介服務信息等。

  6.加強監管

  針對中介服務市場監管不力問題,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的責任,提出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指導監督中介機構完善服務制度,嚴查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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