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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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退稅率是累進稅率的對稱。是指隨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大,而稅率逐級降低的稅率制度。
這種稅率,課稅對象數量越大,稅率越低;課稅對象數量越小,稅率越高。由於這種稅率不符合稅收合理負擔、應能負擔的原則,一般不被採用。但在某種特定條件下,為達到特定目的,作為一種過渡辦法,也可能被使用。
我國在第二步利改稅時,國家與國營大、中型企業的利潤分配關係,採用所得稅加調節稅定比減徵的辦法,實質上就是一種累退稅率。假定某企業基期利潤100萬元,按55%的統一比例所得稅率應納所得稅55萬元,企業合理留利10萬元,應核定該企業調節稅稅率為35%,但調節稅可給以定比減徵70%的照顧。也就是說以後年度的增量利潤的調節稅稅率,可按10.5%的調率計徵。這種利潤分配製度,實際上是以100萬元為劃分級距的分界點,兩級超額累退稅率。
在各國稅制中,採用累退稅率的稅種較少,這是因為:除個別極需特殊的調節情況以外,一般都可以採用正常的稅率予以解決,並可以輔助於減稅、免稅規定。同時,累退稅率的設計比較麻煩,也不易於為徵納雙方所掌握。儘管如此,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累退率又有其他稅率不可取代的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