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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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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賠償方式的概述

  稅務行政賠償方式是指國家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賠償是對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補救。由於損害的性質、情節、程度不同,賠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國家賠償採用何種方式,直接影響到國家與被侵害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進行規定。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根據這一規定,我國的國家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以返還財產、恢複原狀為補充。之所以採取這種方式,主要是基於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1.國家建立賠償制度的目的在於切實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即在其受到稅務機關的侵害後能得到相應的補救。因此,原則上應當是“同等損害,同等賠償”。採用以金錢賠償為主,返還財產、恢複原狀為輔的方式,能保證受害人得到與其所受損害相當的充分的賠償,避免由於方式單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從數量、質量、程度、類型上得到真正的救濟。

  2.以金錢賠償為主,以其他方式為輔的賠償方式充分考慮了效率要求。稅務機關代表國家承擔著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任務,為保證公務的正常履行,賠償方式應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稅務機關陷入煩瑣的個案糾纏之中而貽誤公務。在稅務行政賠償中,採取金錢賠償的方式,簡便易行,一旦給付,稅務機關便代表國家履行了賠償責任,不必再為此分心了。受害一方也可迅速得到救濟,免去持久的訴訟糾紛。

  從國外的賠償立法來看,賠償方式多為金錢賠償和恢複原狀兩種。例如,奧地利《國家賠償法》(1948年)第1條規定:“損害賠償形式僅為金錢賠償。”德國《國家賠償法》(1981年)第2條規定:“公權力機關須以金錢賠償損害……”法國的國家賠償已有了一百多年的歷史,並主要是依靠判例確立起來的,其賠償的方式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與大陸法系國家明確規定賠償方式相比,英美法系國家的賠償方式多未作明確的規定,但從英國的《王權訴訟法》與美國的《聯邦侵權賠償法》條文中可以看出,金錢賠償和恢複原狀是其國家賠償方式的主要形式。各國及不同地區對國家賠償方式所作的規定,主要是基於便捷易行的考慮。

  在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立法過程中,對國家賠償以何種方式為主的問題,曾出現兩種意見:一種認為,國家賠償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複原狀為例外。就行政賠償而言,如堅持以恢複原狀為主的原則,行政機關將因此承擔諸多不必要的工作,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同時還會影響到行政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行政效率;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賠償應當是全面賠償,其目的在於恢復受損害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傳統和現有體制決定了恢複原狀比金錢賠償更適於填補被害人的損失,恢復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如恢復工作、職務、工資級別,戶口、住房等往往比金錢賠償更實際、重要,因為採用恢複原狀為主要賠償方式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我國《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賠償方式是基於便於計算、簡便易行的原則。具體來講,國家賠償要力求做到便捷易行,經濟實用,避免引起人力、物力不應有的浪費,導致國家工作人員因花過多時間、精力進行賠償損害而貽誤公務。據此原則,國家遇有損害賠償寸,一般給子金錢賠償,只有以其他方式更為簡便易行,或只能以其他方式賠償時,才採用其他形式。

我國稅務行政賠償的方式[1]

  從《國家賠償法》關於賠償方式的規定來看,我國稅務行政賠償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金錢賠償

  金錢賠償,是指以貨幣支付的形式,在計算或估算損害程度後,給予受害者適當額度的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將金錢賠償作為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所謂以金錢賠償為主,就是除例外情形,絕大部分賠償應通過貨幣支付的方式進行。

  (二)恢複原狀

  恢複原狀,是指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按照被害人的願望和要求恢復損害發生之前的原本狀態。例如,將損壞的財物重新修複、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和凍結等。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複原狀的,恢複原狀”,“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一般來說恢複原狀與金錢賠償均為各國國家賠償常用的基本形式。從賠償應當對受害人給予儘可能公正和充分的救濟這一立場來說,恢複原狀是比較忠實地履行了充分救濟的義務的。因為無論受害人受到何種程度的損害,賠償義務方都將以儘可能恢復到原有水平的方式來加以救濟。由此可見,恢複原狀是比較合理和公平的。

  (三)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一種對財產所有權構成侵害後的賠償方式。它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將有關財產歸還給對其享有所有權的受害方的賠償形式,例如某稅務機關被認定為非法沒收財產,就應以返還財產的方式對受害者進行賠償。財產所有權絕對權,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對於侵占財產案件的救濟,恢復占有,是受害人行使所有權的基本條件。因此,我國《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處罰款、罰金、迫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返還財產之“財產”,即可以是金錢,如非法罰沒的款項,也可以是物。如果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剝奪了受害人對財物的有效占有,而該財物是受害人用於經營的一種手段,這類損害賠償除了需要返還原物之外,還要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其他直接損失。返還財產時,對於該原物所生孳息是否應一併返還,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原物在失去控制期間有孳息物或可以產生孳息物的,應一併返還或金錢賠償。

參考文獻

  1. 石佑啟.稅務行政賠償.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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