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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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救濟是法律救濟的一種,是指國家機關通過解決稅務爭議,制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稅務行政行為,從而補救稅務行政相對人受損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我國的稅務救濟法律制度的內容主要是:稅務行政覆議制度、稅務行政訴訟制度以及稅務行政賠償制度。
稅務救濟存在的前提[1]
- 稅務救濟存在的前提——稅務爭議
稅務爭議是指徵納稅主體雙方之問由於徵稅納稅而發生的爭執,由於徵稅主體一方是行政機關,又稱“稅務行政爭議”。稅務爭議,不同於其他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得到處理,它必須依法通過覆議或者訴訟程式解決。稅務爭議,可以分為一般稅務爭議和特殊稅務爭議,爭議不同,處理程式不同。
一般稅務爭議,是指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等)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即在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上發生的爭議。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必須首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當事人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覆議。覆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覆議申請之13起60日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當事人只有對行政覆議決定不服,才可以自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特殊稅務爭議,是指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等)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等而發生的爭議。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不服覆議決定,可以起訴。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 李玉基,何文傑.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