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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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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救济概述

  税务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税务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从而补救税务行政相对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税务救济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制度以及税务行政赔偿制度。

税务救济存在的前提[1]

  税务救济存在的前提——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是指征纳税主体双方之问由于征税纳税而发生的争执,由于征税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又称“税务行政争议”。税务争议,不同于其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得到处理,它必须依法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程序解决。税务争议,可以分为一般税务争议和特殊税务争议,争议不同,处理程序不同。

  一般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即在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上发生的争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必须首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13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特殊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等)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等而发生的争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起诉。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文献

  1. 李玉基,何文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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