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缺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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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貨幣(Scarce Cur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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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貨幣是指當一國國際收支持續盈餘,並且該國貨幣在IMF的庫存下降到其份額的75%以下時,IMF可將該國貨幣宣佈為“稀缺貨幣”。於是IMF可按赤字國家的需要實行限額分配,其他國家有權對“稀缺貨幣”採取臨時性限制兌換,或限制進口該國的商品和勞務。設置這一條款是希望盈餘國主動承擔調整國際收支的責任,但並未真正得到實施,在佈雷頓森林體系下,國際收支失衡的調整負擔仍然不對稱。
稀缺貨幣條款通常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條款第七條第三部分。儘管條款進行了修正,但這一條款的最初形態仍存在於目前的條款中,僅作了微小的改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每一個成員國都按其份額交納基金,通常其中的3/4用成員國本國貨幣,而其餘的則用成員國的儲備資產繳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持有這些資源以及那些通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活動而轉換成的資源,根據條約的規定,就能向需要幫助的成員國提供貸款。稀缺貨幣條款規定,如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對某一成員國貨幣的需求短缺嚴重威脅到了該組織提供這種貨幣的能力,基金組織就將宣佈該貨幣為稀缺貨幣。這一宣告的效果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定量配給它所有的該種貨幣,且成員國被授權限制有關的外匯交易,這意味著其他成員國可以通過他們的外匯系統對稀缺貨幣的發行國進行區別對待,直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終止其宣告。條約保證了這項授權,儘管它禁止歧視性的貨幣安排和對現匯交易的外匯限制。這一條款的重要性就在於它不僅打開了英美之間的死結,而且促成了1944年7月在佈雷頓森林會議上對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成功協商。凱恩斯的清償聯盟方案對強迫國際收支順差國給予的貸款不加限制,其目的是施加壓力以實現國際收支平衡並幫助國際收支處於逆差的成員國。美國取得了談判的勝利,它傾向於固定基金制,以使一個成員國的提款被限制在它的基金份額之內。凱恩斯抱怨道,因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資源有限,就有必要對成員國所能獲得的最大凈額進行限制,這樣,一個尋求國際收支平衡的逆差國本來可以通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得以減輕的負擔就可能會加重。美國針對這一反對意見,提出了稀缺貨幣條款的建議。就像哈羅德在他的凱恩斯傳記中所說的那樣,英國又驚又喜地接受了這一解決方案。這一條款被認為是對持續順差成員國的一項有效製裁,尤其是對於美國來說,條約的主要優勢就在於對歧視性政策的禁止。瓊·羅賓遜認為稀缺貨幣條款的效力將會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借款力的運用而削弱。凱恩斯認為向順差成員國借款的目的實際上是為了給該國時間以調整其政策。而且,對這一條款的實施,任何成員國都沒有否決權,成員國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借款的限制可以波動,並且可以不時根據需要來提高配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從未援用過稀缺貨幣條款,因為該製裁看起來嚴厲、缺乏保證並且存在歧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仍經常借入充足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