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通信轉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移動通信轉售(Mobile Communication Resale)
目錄 |
移動通信轉售是指從擁有移動網路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成自有品牌並銷售給最終用戶的移動通信服務,電信運營商按照一定的利益分成比例。
所謂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是從擁有移動網路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成自有品牌並銷售給最終用戶的移動通信服務。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不自建無線網、核心網、傳輸網等移動通信網路基礎設施,必須建立客服系統,可依需建立業務管理平臺,計費、營賬等業務支撐系統。移動通信轉售業務不包括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轉售。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為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移動通信轉售的企業條件[1]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方案》中參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者為依法設立的民營公司
試點中的民營公司是指,申請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其民間資本占公司資本比例不低於50%,且單一最大股東是民間資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資。境內民營企業境外上市的,其外資股權比例應低於10%且單一最大股東為中方投資者)。
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業工作經驗,並具有信息通信及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企業財務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會計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企業管理人員中至少有5人應具有5年以上信息通信行業的工作經驗。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企業應具有信息通信及管理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技術和管理人員不少於30人。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的,企業應具有通信及管理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技術和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並應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增加相適應的人員。
申請者必須設有專門的客服部門和客服人員,建立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公佈監督電話,受理用戶投訴,有服務保證措施和市場退出善後處理方案。
4、有必要的場地及設施
申請者應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有與轉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或營銷渠道。必須建立客戶服務系統,可依需建立計費管理系統和業務管理系統,能夠保障系統運行安全。
申請者應成立安全管理部門,明確安全責任人和聯繫人,建立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6、具備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商業合同
申請者應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商業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用於轉售的移動通信用戶號碼資源、雙方服務質量保障責任劃分、用戶權益和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