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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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學是研究破產法律制度及其產生、發展規律的學科。破產法是調整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產還債或和解整頓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破產是商品經濟社會特有的法律現象,是價值規律發生作用的必然結果。只要存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就有競爭,有優勝劣汰,就必然會有某些債務人嚴重虧損,以至達到欠債無力償還的境地,破產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法律程式使債權人得到公平清償的一種特殊償債手段。至於破產界限(或稱破產原因)是什麼,學術界看法不盡一致,各國立法大致有兩種規定,一種是採取列舉規定形式,如英美法系各國,即將視為達到破產界限的情況一一列出,如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債務人逃匿、信用崩饋、持續停止營業等;另一種是採取概括規定形式,如大陸法系各國,即將各種具體破產原因抽象為停止支付、支付不能和資不抵債三種情況,或者概括為其中一種。目前,將支付不能規定為破產界限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一種趨勢。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也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破產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破產法。
研究任務是:
(1)促進商品生產,保護企業競爭,提高經濟效益。
(2)保證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研究內容主要有:
(1)破產法的沿革。
(2)破產法實施的基本原則。
(3)破產司法程式,包括調解、宣告、執行、終結和覆議等。
(4)破產的法律效力,包括特殊效力和一般效力。
(5)破產法的作用。
(6)破產法的適用對象。
(7)涉及外國人和本國財產在外國的破產宣告。
(8)破產財團的法律構成。
(9)破產債權。
(10)別除權、抵消權、程式規定及和解等。
(11)世界各國破產法律制度比較。
關於破產法和破產法學的歸屬問題,在各國理論和實踐中均有差異,有的國家將破產法歸入民法或商法,破產法學成為民法學或商法學的一個分支;有的國家將破產法列入程式法,將破產法學視為訴訟法學的組成部分。在我國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將破產法納入經濟法範疇,破產法學應是經濟法學的分支學科,另一種則認為應將破產法納入民事訴訟法體系,破產法學應是民事訴訟法學分支學科。此外,也有一些學者認為破產法學應為民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一般都認為,破產法學作為一門科學,其研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破產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性質、基本原則、體系,以及產生髮展規律等基本理論;二是破產財產的構成和管理,破產債權的行使,否認權、取回權;別除權、抵銷權的內容及其行使等破產實體法律制度;三是破產申請,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召集、職權,和解、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等破產程式法律制度;四是破產救濟制度;五是破產立法、執法、司法實踐問題及國外破產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