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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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救濟制度是指適用破產救濟方法之構建及實施的法律制度,也即是指破產救濟在實體上和程式上的法律規範。
破產救濟制度旨在保障、規範債務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狀態,有關利益代表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或請求破產預防的程式;是調整破產清算、破產預防的法律規範總和。由於救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且救濟主要是講救濟方法,而救濟方法又主要是以不同的形式表現,因此,一般不將規範破產救濟制度的法律統稱為“破產救濟法”,也沒有哪個國家或地區制定了名稱為《破產救濟法》的法律。
破產救濟制度與破產制度,從內容上來看有相同之處,均包括破產程式規範、破產實體規範和破產罰則。但是,破產救濟制度還包括實施這一制度的所具有的相關法律制度,如破產職工的失業救濟制度或社會保障制度、商業會和解制度與公司整理制度、政府配套的破產管理機構的行政制度、處理破產案件法院組織制度。因此,破產救濟制度包括破產制度,而破產制度又是破產救濟制度的核心內容;而破產法又是破產制度的主要法律表現形式,因此說,破產法是破產救濟制度的核心內容之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