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購買進口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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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購買進口租賃,是指國內租賃公司(又稱國內承租人)運用自有資金,或者向國內外金融機構籌集的外匯資金,按照國內承租人的要求以購買方式從國外設備生產廠商手中引進技術設備,然後以出租人的身份將此設備出租給國內承租人使用的一種租賃方式。
1、國內承租人向國內租賃公司提出委托申請
國內承租企業根據生產和銷售的需要選擇所需引進的設備,並向國內租賃公司提出委托申請。
正式申請時必須遞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1) 項目建議書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納入計劃的項目批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備任務書和有權批准部門的批件。
3) 經有關審計機關批准的允許企業進口國外設備的批文,包括單機設備訂單。
4) 允許企業分年度使用外匯額度、外匯指標的批准書,以及用以落實企業償還租金的外匯來源和說明償還能力的進款計劃。
5) 經國內租賃公司認可的,由擔保單位出具的,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給予擔保的不可撤銷的保函。擔保單位可以是企業開戶銀行或地、市一級經委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財務部門。
6) 承租企業的工商登記證明文件,如營業證書、營業執照副本,以及承租企業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
7) 承租人正式填寫的《租賃委托書》或《租賃申請書》。其中包括租賃設備的名稱、規格、類型、性能、製造廠商等。
2、租賃公司對租賃項目的審查、受理
租賃公司首先對承租人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涉及產品是否有銷路;原材料、能源是否有保障;企業的生產能力和技術力量是否適應租賃設備的生產需要;租賃項目是否立項納入年度計劃;企業的財務狀況、經濟效益以及實際的償還能力等。
租賃公司在審查、批准確認和同意受理租賃項目後在內部履行立項手續。項目主管人填寫項目審查表,並呈送公司各級領導逐級審批。租賃公司在委托書上簽字蓋章後,說明已正式接受委托。
3、選擇租賃設備的國外製造廠商或供貨商
國內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企業提出的對租賃設備的要求為承租企業選擇製造廠商。有時承租企業在委托租賃前,已經選擇好設備的供貨廠商,甚至已進行了初步的技術談判時,租賃公司可通過本公司在國外的代理商對客戶的資信、技術設備情況作必要的調查,在沒有疑義的情況下可維持承租企業已選擇的客戶。否則,租賃公司可以通過自身的對外聯繫渠道為承租企業選擇設備生產廠商。在選擇廠商時,租賃公司應註意多家咨詢、問價,以爭取最優的條件成交。
在選定國外設備廠商之後,承租人可視具體需要以國內租賃公司的名義邀請國外供貨廠商來訪;或者派遣本企業的技術人員和租賃公司的業務人員到國外實地考察和洽談,掌握第一手資料,以便在談判中爭取主動。
4、組織技術談判和商務談判,簽訂購買合同
由租賃公司和承租企業同提供技術設備的國外廠商進行談判。技術談判以承租企業為主,商務談判以租賃公司為主。租賃設備經承租人確認,達成一致意見,國內租賃公司同國外供貨廠商簽訂進口購貨合同。同時,國內承租企業與國外供貨廠商簽訂技術服務協議。
5、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與承租人按事先約定的租賃條件簽訂租賃合同。在合同中要對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以及租賃期滿後設備的處理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租賃公司也可要求承租企業繳納設備價款5%~10%作為租賃保證金,保證金一般可作為最後一次租金,或在租賃期滿承租企業繳齊租金後退還給企業。
6、執行購買合同
在租賃設備到貨前,國內租賃公司可代理承租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租賃公司將購買合同、租賃合同、項目批件、訂貨單等文件提交給當地海關申請進口。如果國內租賃公司目前尚無辦理租賃項目的進口權,則需同時向海關提交當地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的項目進口許可證。對於以FOB(Free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計價的租賃設備,國內租賃公司應在設備交貨前的56天向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寄交一式三份的進口訂艙聯繫單,辦理租船訂艙手續。
2)驗單、辦理付款手續
國內租賃公司收到國外廠商的裝船單據後,將其與購貨合同及信用證進行核查,承租人複查確認無誤後方可履行付款手續。一般情況下,國內租賃公司最遲應在設備交貨期前的15天,向中國銀行辦理申請開立購買租賃設備的信用證。信用證的付款方式應符合購貨合同的條款規定。
3) 投保、檢驗、索賠
對於按FOB(裝運港船上交貨)和CIF(Cost,Insurance,and Freight,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計價的設備,國內租賃公司在接到供貨廠商的裝船通知後,應立即憑通知單向當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檢驗可以在國內的御貨港或承租企業內進行。設備的檢驗應由當地商品檢驗局、海關、保險公司同時參與。如屬供貨人責任,須在索賠期內向供貨廠商索賠(索賠期一般為貨到承租企業90天內)。如屬運輸環節的責任則應向運輸公司或保險公司索賠。
4) 租賃設備抵廠試車
在租賃設備到達承租企業後,租賃公司應督促承租人及時安裝、試車、試產,協助承租人解決可能解決的問題。有時合同規定由供貨廠商派工程技術人員到廠調試,最後由承租企業驗收。
7、執行租賃合同
1) 起租日:一般而言,開證銀行對外履行憑單付款之日,即為國內租賃公司對承租人出租設備的起租日。
2) 支付租金:承租企業根據租賃合同或租賃條件變更通知書支付租金。為保證租金收取,租賃公司可在每次應付租金日前一個月左右,書面通知承租人備付資金。在租賃期間,即使租賃物件不能正常使用,只要不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都必須支付租金。
3) 租賃設備的使用
在租期內,承租企業可按照自己的需要使用租賃設備。同時,承租企業要負責租賃設備的保管、維修、保養以及相應費用,使租賃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如果合同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則承租企業不得將租賃設備轉讓給第三者使用或出租,也不得未經租賃公司同意就將租賃設備從原設備地點 轉移。
8、辦理租賃合同結束手續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退租、續租或留購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