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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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1)顯名代理,即明確以本人的姓名或名稱進行民事活動。
(2)隱名代理,即代理人在從事代理活動的過程中僅表明代理他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
如果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約,就是直接代理。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既可以把本人姓名直接披露給第三人,也可以不予披露,只是向第三人指明他是接受他人的委托訂立這個合同,或者從合同訂立的情況可以看出他是以本人的代表身份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一般認為,直接代理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代理人所為之行為,應該是適於代理之行為,專屬於身份上的行為,例如結婚、遺囑等行為,不得代理。
第二,代理人所為之行為,一般限於法律行為,也可以包括準法律行為,但不能是事實行為。
第三,代理人行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為之。
第四,代理人須在代理許可權內行為。
1.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
2.直接代理的結果歸屬於本人;間接代理的結果先歸代理人再轉給被代理人。
3.直接代理的內容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係;間接代理的內容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係。
某甲欲購買一套傢具,但又不太懂傢具市場的行情,於是委托某乙為其購買傢具一套,某乙經過一番市場調查以後以某甲的名義與某傢具銷售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該銷售合同的效力直接及於某甲,即某甲負有向該傢具公司支付約定的貨款的義務並有權取得約定的傢具,這就是直接代理,必須註意的是該合同必須是以某甲的名義簽訂的,而不是以某乙的名義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