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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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名代理(Agency of named princip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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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上的代理以代理人在交易中是否披露本人的姓名和身份尺度,劃分為披露本人的代理(Agency of disclosed principal)和未披露本人的代理(Agancy of undisclosed principal)。披露本人的代理又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披露本人姓名或者名稱的代理,稱為顯名代理。
1.顯名代理必須明確具體地表明委托人身份。只表明代理關係存在而不表明委托人身份,或根本不表明代理關係的存在,都不是顯名代理。
2.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這均不影響顯名代理的存在。
3.代理人必須實施法律行為。這一特征使顯名代理既區別於單純的事務代辦,又與居間、中介等活動相區別,同時排除了事實行為的代理。
4.顯名代理的法律後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擔。這一特征使顯名代理與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區別開來。顯名代理制度既解除了委托人事必躬親的煩擾,又有利於第三人自己選擇交易對象,從而利於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