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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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1)显名代理,即明确以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民事活动。
(2)隐名代理,即代理人在从事代理活动的过程中仅表明代理他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如果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就是直接代理。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既可以把本人姓名直接披露给第三人,也可以不予披露,只是向第三人指明他是接受他人的委托订立这个合同,或者从合同订立的情况可以看出他是以本人的代表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一般认为,直接代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代理人所为之行为,应该是适于代理之行为,专属于身份上的行为,例如结婚、遗嘱等行为,不得代理。
第二,代理人所为之行为,一般限于法律行为,也可以包括准法律行为,但不能是事实行为。
第三,代理人行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之。
第四,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为。
1.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间接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直接代理的结果归属于本人;间接代理的结果先归代理人再转给被代理人。
3.直接代理的内容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间接代理的内容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某甲欲购买一套家具,但又不太懂家具市场的行情,于是委托某乙为其购买家具一套,某乙经过一番市场调查以后以某甲的名义与某家具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的效力直接及于某甲,即某甲负有向该家具公司支付约定的货款的义务并有权取得约定的家具,这就是直接代理,必须注意的是该合同必须是以某甲的名义签订的,而不是以某乙的名义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