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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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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登記物權[1]

  登記物權物權的取得、喪失及變更須經國家專門機關登記才能產生相應效力的物權

  按照現代各國物權法土地房屋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農用權、地役權等,其設定、變更及終止須經登記,才能產生相應的效力。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征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因此,這些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標的物的物權便是登記物權。

登記物權與不登記物權的區分[2]

  (一)區分的標準

  這是按照物權的變動是否須經登記而劃分的。

  1.登記物權。物權的變動須經登記者,為登記物權。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原則上須登記生效,故不動產物權為登記物權。

  2.不登記物權。物權的變動無須登記,只須交付(移轉標的物的占有)即發生效力者,為不登記物權。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無需登記,動產物權通常為不登記物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區分的意義

  我國《物權法》第6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依據我國物權法,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成立和變動須登記,動產物權的成立和變動無須登記。因此,區分登記物權和不登記物權的意義在於,登記物權的權利變動依登記而生效,不登記物權的權利變動依交付而生效。


參考文獻

  1. 王效賢,劉海亮編著.物權法總則與所有權制度.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11月.
  2. 江平主編.物權法教程(第2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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